乐山市上调低保和特困标准
本报讯(记者张波)8月29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上调乐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即由每人每月5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60元,即由每人每月3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20元。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提高65元,即由每人每月74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1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即由每人每月5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50元。
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全市统一执行,期间将对在册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补发调标资金。
持有乐山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认定为特困: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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