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三江都市报 2020-08-28 08:24 大字

今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部总共1260条的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作为民事领域的根本大法,《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大到国家所有制和产权保护制度,小到老百姓生产生活、邻里纠纷、婚姻家庭、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民法典》的出台,将如何影响老百姓的生活呢?日前,记者采访了法官周文勤(西南财经大学在职法律硕士,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法官,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7年),一起来看看周法官如何解读《民法典》的呢?

《民法典》演变始末

记者:民法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再到《民法典》,经历了怎样的演变过程,具有怎样的时代意义?

周文勤: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人民权利的法律宝典,每个公民的生活和工作,每个企业的设立和运营,都离不开民法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于1987年1月1日,它是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一部具有民法总则性质的民法单行法。它通过确立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行为及代理制度,宣示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唤起了民众的民事权利意识,奠定了中国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和内容,在中国当代历史上具有重要价值。

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以《民法通则》为基础,采用我国民事立法传统体例,从民法的私法属性出发,以体系化为方法,以民事权利为核心,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体系、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规定,既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为各分编的体系化和科学化编纂了坚实的基础。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多部民事单行法律,民法制度逐步完善,对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规范进行系统整合、修改,编纂一部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也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首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形式命名的立法,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先河,是人类现代法治进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里程碑。《民法典》总则编部分,全面吸收了《民法总则》的内容,仅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民法典》实施的同时,《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废止,标志着《民法通则》完成了历史任务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实践价值。

《民法典》亮点纷呈

记者:《民法典》有哪些亮点和特色?

周文勤:《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覆盖一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民法典》实施后,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将被替代。作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充分体现了时代特色,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到期、高空抛物坠物、手机APP收集个人信息等社会热点和百姓关切,均进行了直接回应。

亮点一: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

《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至于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

亮点二: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

亮点三: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随着近年来民间借贷乱相频发,套路贷、裸贷等不合法借贷损害了民众合法权益,国家已经多次发布相关规定,明确禁止高利贷。此次《民法典》明确规定,将禁止高利贷上升到法律级别的规定,显示了国家打击高利贷的决心。(第六百八十条)

亮点四:人格权独立成编,以凸显民法的人文关怀

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针对当下组织或个人强迫、欺骗、利诱人体器官捐献现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千零六条)

姓名权、名称权的扩张保护: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一千零一十七条)

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扩大了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列举了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均属于受保护的个人信息。目前许多网络应用均会收集用户该部分信息,若未取得授权的,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犯。(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亮点五:离婚负债多,法律来辨析

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亮点六:扩大遗产范围及法定继承人范围

《民法典》删除此前对遗产的列举,以“合法的财产”一言概之,扩大了遗产的范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日益丰富、增多,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为了财产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中,而非收归国家,《民法典》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人的侄、甥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突破了原先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同时,增加打印、录像遗嘱新形式,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亮点七: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亮点八: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下转03版)记者宋宇凡(上接02版)

《民法典》对当下社会热点和百姓关切,都有哪些具有代表性的条文?这些条文,如何影响百姓日常生活?周文勤法官对此进行了解读。

离婚冲动能否撤销?

离婚冷静期是本次立法争议很大的规定,收录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有人认为该规定为离婚自由附加了限制条件。然而,其立法目的,正是为了实现婚姻当事人的人权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和人本秩序。

家庭的稳定事关社会的稳定,当事人请求婚姻登记机构解除婚姻关系,有的是感情确以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下去了,但是也有一部分当事人并非出于理性的原因,只是偶然的矛盾自认为无法化解只能通过离婚来解决。给予30天离婚冷静期,其实是给予双方当事人一个化解矛盾的时间和空间,让夫妻双方冷静审视自己曾经用心血建立起来的夫妻关系,是确已彻底破裂。同时,社会组织及亲朋好友也可以在此期间参与协调,有利于化解因家庭琐事而冲动离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30天内,如果一方冷静下来不愿意离婚,可与另一方商量以一方的名义或双方的名义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反悔有效;若30天届满,双方均不愿意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仍坚持要离婚,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不申请撤回,也不申领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另一方不同意对方单方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或者就双方财产、子女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渠道解除婚姻关系,从而充分保障离婚自由。

法官提醒: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诉讼离婚并没有30天冷静期的限制。司法实践中,涉及家暴的情形,往往是通过诉讼离婚,因此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熊孩子”给游戏大额充值能退吗?

近年来,关于未成年人“熊孩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主播进行巨额打赏,或者“骗取”父母支付密码后在网络游戏中大额充值消费的例子大幅增多,引起广泛关注。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后有效,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第三款之规定“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未满八周岁的用户提供付费服务;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用户,每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该规定中,每个阶段的充值金额都是不同的。每个阶段可以充值的金额也是与该段未成年人的智力相适应的。

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如其进行小额游戏充值或打赏,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一般认为是有效的。但如有未成年人进行大额、多次的游戏充值或打赏,则基于对未成年人智力和认识水平的考虑,会认为上述行为超出了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和认知能力范围之外了,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认才能被法律认可,如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归于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无效的后果为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有证据证明大额充值、打赏行为是未成年人所为的情况下,其父母是有权要求平台返还充值款项。至于返还金额的多少,应通过审查法定代理人是否存在疏于教育管理,是否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孩子接触银行卡等类似的贵重物品、信息的过错,以及平台是否存在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技术措施识别和阻拦未成年人利用、借用、盗用、仿冒成年人的身份信息、手机、银行卡进行游戏和充值行为的过错,认定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和分担损失金额,从而确定返还的款项金额。

法官提醒:民事诉讼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方家长应当证明以下事实:1、游戏账号是由未成年人注册申请并控制使用的;2、游戏充值消费行为是未成年人进行的。比如,所使用的装置(手机、电脑等)是长时间被孩子本人使用的材料。3、打赏、充值行为发生时,家长有不在场证明,如登陆地与家长的所在地为异地;4、打赏或者充值内容符合孩子的年龄特征和兴趣特征,例如有儿童动漫角色等。5、带有充值时间的详细的充值金额,最好有银行的转账证明或者支付宝的支付明细。6、其他途径申诉的证明材料,证明在事件发生后家长通过多种手段进行了申诉。7、如果游戏注册信息和付款账户信息不一致,则应当提交“注册软件的账号、身份是孩子的,但是付款充值的账号是家长的”这类证据。否则,将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小区电梯广告收益归谁?

近年来,小区公共部分的收入问题一直被大家诟病,部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划地收费、随意收费的行为屡见不鲜、民愤极大,本次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对小区公共部分收入进行了明确,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如电梯广告收入、对外停车场收入、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租金收入等,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同所有,所以小区电梯广告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至于该收益,该如何分配、如何使用的问题。《民法典》二百八十三条进一步予以规定,关于公共收益的分配,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法官提醒:在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将小区内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之外的第三人获利,或者利用走廊、楼梯、过道、电梯间设置广告位,或是利用外墙及楼顶设置广告墙及广告塔获取利益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起诉主张归还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应当允许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扣除管理共有部分时产生的合理成本。物业服务公司不得主张以共有部分收益抵销部分业主欠付的物业管理费。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增添条款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人们的生活节奏,也给民事立法带来了新的课题与挑战。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最新修改:

1、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该监护制度明确了基层组织的兜底监护职责,对因疫情等特殊情况下与监护人失联的被监护人提供了有效的保护,充分体现出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

2、征用组织、个人财产的事由中增加了“疫情防控”的情形。《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即在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的情形下,政府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经权利人同意暂时使用单位和个人财产。

完善了国家订货合同制度,明文规定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的需要实行国家订货合同,有关民事主体负有强制缔约义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过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以上两条规定,对疫情防控情况下防疫物资的供应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有效控制疫情、保障广大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非比寻常的意义。

3、新增了疫情中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疫情期间,物业在社区疫情防控中承担了大量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大家有目共睹。通过立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疫情等特殊情况下开展应急处置的责任,并明确业主的配合义务,有助于物业开展相关工作,维护小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4、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制度,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制度。原有情势变更原则规定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且该规定适用主体仅为法院,《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在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仲裁机构有权对情势变更作出认定,在仲裁中,当事人主张情势变更将更有法律依据。该原则的确立,对于因疫情而影响到合同履行,继续履行将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赋予了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从而避免因疫情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有利于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体现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

记者宋宇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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