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收回乐山市晟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补偿方案的告知书 乐市自然资函〔2020〕18号
乐山市晟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因王河四号三期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拟依法收回你公司通江片区檀木南街南侧、凤凰路北段东侧乐城国用(2000)字第0947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我局2019年1月向你公司送达了《关于收回乐山市晟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告知书》,要求你公司在指定时间内选定评估机构并书面函告我局,你公司逾期未书面回复。为推动工作开展,我局在嘉州公证处的监督公证下,依法公开选定四川维益土地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评估机构,并通过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了《关于提交土地资产评估相关资料的告知书》,要求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供加盖公章的土地资产评估相关资料,你公司逾期未提供。随后,我局在嘉州公证处的监督公证下,组织对你公司土地资产进行了现场取证。现就收回补偿方案及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经四川维益土地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你公司乐城国用(2000)字第09472号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272.1996万元;地面外围围墙评估价值:1.7022万元;苗木评估价值:58.8000万元;合计评估价值为:332.7018万元(详见评估报告)。我局拟以总额332.7018万元,对你公司乐城国用(2000)字第0947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外围围墙、苗木进行补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若你公司对四川维益土地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评估结果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方案10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若你公司对我局作出的补偿方案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方案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如收到本告知书10日内,你公司未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为你公司同意本补偿方案。
特此告知。
附:评估报告
乐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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