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排放备案登记和标志管理的通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国发〔2019〕655号)》要求,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落实乐山市《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推进乐山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决定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排放备案登记和标志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起重机、旋挖机、强夯机、履带吊车、内燃桩工机械和叉车等。
二、申请时间。现有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提交备案登记申请;通告正式实施后新增、流入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使用之日前30日内提交备案登记申请。
三、办理方式。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可通过网络申请方式(微信搜索“乐山市非道路移动源排放监管平台”小程序),以及现场申请方式(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点)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四、违法处理。从2020年1月1日起,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单位)违反本通告,存在未备案登记或使用与备案不符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相关违法信息同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和征信管理部门。
五、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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