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每月最低工资为1650元

乐山日报 2018-08-06 07:48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罗曦)8月2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乐山市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该调整从7月1日开始实施。

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调整后的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7.4元。

上述标准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另外,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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