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通知
乐山市荣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江山一品”6#楼会所负一层场地、泳池和配套设备《租赁合同》中的第九条1.2款:“贵公司出现逾期或不足额支付租金,累计拖欠时间超过10日以上(含10日),我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或提前终止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概由贵公司承担”。由于贵公司已有一年多未支付租金,因此我公司决定提前解除与你公司于2015年8月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此,我公司向你公司发出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见报之日起,我公司于2015年8月2日与你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解除;
二、你公司应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租赁物(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的场地、设备等)交还我公司;
三、你公司应于2018年8月31日前,及时处理好你公司因使用租赁场地与第三方发生的业务问题,特别是消费客户办卡的费用问题。
特此通知
乐山市雅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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