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乐山日报 2018-06-25 07:51 大字

为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要求,结合乐山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 将参保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费的截止时间由原每月15日调整为每月10日,各参保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社会保险费征集计划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生成缴费通知单(当月生效)。每月15日之前未进行确认的,该单位当月征集计划无效,由此带来的后果由单位自行承担。

2. 在每月社会保险费征集计划生效后,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连续三个月不按征集计划进行足额缴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将从第四个月开始停止生成新的社会保险费征集计划。对超过三个月内未按规定缴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将依法进行征收。

3. 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补缴未产生征集计划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依法为其办理相关补缴手续,并按规定征收利息和滞纳金。

4. 本通告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业务咨询电话:2101722、2121796

特此通告

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8年6月21日

新闻推荐

质量工作如何干市质监局邀您献计献策

本报讯(记者甘国江)昨(21)日,记者从市质监局获悉,为进一步提升质量工作,服务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为加快建设美丽繁荣和谐乐山...

乐山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乐山这个家。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