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乐山村社只为11事项出证明
为优化服务,减证便民,切实解决群众办证难、办事难问题,日前,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乐山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要求自2017年9月1日起,未列入清单的事项,市级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要求办事群众提供村(社区)证明。
《清单》详细列出了村委会确认户内人员同意分户的证明、农村房屋无产权证证明、经济困难证明等11项证明材料名录,同时列出了要求开具的具体单位及证明用途。
《清单》明确,确定保留的村(社区)证明事项,相关部门要完成办事指南、证明示范文本,主动在门户网站等新媒体平台同步公布。需要村(社区)签署意见的盖章材料样本,要以表单方式上传到门户网站并提供便利下载。对群众在省外办事时需要由村(社区)开具证明的,应本着便企利民和合法合理的原则予以出具。
《清单》要求,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不得以取消证明材料为由放松监管责任,要积极探索引入承诺机制等诚信机制,通过个人声明或承诺等替代证明材料、加大失信行为惩治力度等多种方式,严格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确保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张斯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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