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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三江都市报 2016-09-16 00:00 大字

14日,三江都市报记者从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积极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乐山市人社局和乐山市教育局日前联合印发了《乐山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全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进行部署。据悉,此次职称改革涉及乐山市中小学23000名教师的切身利益,于本月正式启动实施。

据悉,此次改革实施范围为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统一中小学教师职称 增设正高级

《方案》中明确,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后的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原有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是1986年建立的,分中学和小学两个系列,最高等级只到副高级。而此次职称制度改革除了完成相应调整、规范、统一,还首次增设正高级职称,使中小学教师拥有了与教授、研究员相同的职业发展空间,有助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吸引优秀人才长期、终身从教。

评价标准注重实践经历 对农村教师予以倾斜

此次改革还制定了新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更加注重师德素养,更加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更加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更加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并向农村教师适当倾斜。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制定教师中初级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和高级推荐条件,不搞一刀切。

此外,改革还对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机制进行了创新,进一步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包括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并在水平评价中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评聘结合 发挥学校用人主体作用

此次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后,将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

《方案》提出,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要在岗位结构比例和相应职务层次的岗位空缺数额内,综合分析人才结构,如学历结构、年龄结构、学科结构等,科学合理地确定推荐参加职称评审的名额,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同时,突出向基层一线、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倾斜,在农村学校任教(含城区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聘。

《方案》还规定,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改革在制度上统一中学和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在评价标准和岗位设置上对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教师进行倾斜,引导教师合理流动,支持民办教师评聘职称,这些都是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基础教育师资保障,促进教育公平发展的重要表现。另外,此次改革适应了中小学公益事业单位的改革要求,注重与岗位设置、聘用制度的配套衔接,通过岗位聘用、岗位考核、竞争上岗、解聘辞聘,建立退出机制,使中小学教师在岗位聘用中实现能上能下,对于拓展中小学教师的发展空间、推进教育改革发展、提升教师队伍素质、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都具有重要意义。记者鲁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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