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女司机遭“扒底”,让人心悸 律师:网友人肉搜索侵犯其隐私 属于网络暴力
5月3日下午,四川成都娇子立交桥附近发生一起打人事件,女司机卢某变道行车惹怒司机张某,后者下车对其殴打,导致其骨折并带有轻微脑震荡。事件曝光后,网上对打人者一片谴责之声。4日下午,张某的行车记录视频被传到网上,从视频可见,卢某两次故意别张某的车才招致后来的暴力。
剧情就此反转,卢某惨遭网友人肉搜索,之前的不良记录都被翻出来,甚至个人隐私信息也被曝光。5日,卢某父亲针对网络上的隐私泄露以及诬陷向警方报警。
■事件
视频记录:女司机连续变换车道
5月3日发生在成都的“男司机街头殴打女司机”事件备受关注,4日成都警方发布视频,还原了事情的全过程。
3日下午2点13分,两辆红色轿车各自停下,前车的男司机下车,将后车女司机拖出车外,拳脚相向。目击证人表示,殴打持续2分钟,男子手中的螺丝刀还划伤了一位出租车司机。
最终,事件升级为肢体冲突。经诊断,被打的女司机面部多处骨折,轻微脑震荡。打人男子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警方刑事拘留。
打人者张某称,双方并未发生交通事故,他多次逼近女司机卢某的车,直到将她逼停并拖出车暴打。
张某表示,这件事情他很后悔,并表达对受伤女孩卢某的歉意。他希望告诫所有在路上开车的年轻人,“不要像我这样,退一步海阔天空”。而张某的老婆也表示,希望受伤的女孩和的哥,给自己丈夫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女司机遭人肉搜索:多次违章
大多数网友对男司机的道歉并没有上心,他们把注意力聚集在女司机上,开始人肉。
一篇《疑似涉事女司机4年前不文明驾驶行为》在网上热传,其车牌号与最近被殴打视频中的车牌号一致,都是川AD7T67。
微信公众号“新闻马赛克”搜集整理了女司机的劣迹:她的小孩曾站在天窗外左顾右盼扔东西,她曾将车停在窄路中间并骂人,她牌照为川AD7T67的红色现代车还有26次违章未处理,她名下另一辆宝马也有违章未处理……
网友“J.Bai”在朋友圈的发言也被截图广为流传。“J.Bai”称,曾开车遇到过川AD7T67,很窄的一条路,对方硬是把车停在路中间,叫她让一下反遭辱骂。
5日,对于卢某的人肉搜索却并未局限在交通事件本身,甚至卢某从2013年至今开房多少次都被公开。
不少网友对此表示不满:开车是开车的事儿,跟开房有什么关系。
父女:要对造谣者追究法律责任
被打女司机卢某的身份证等个人信息被网上披露,并有大量未经证实的信息,给卢某全家带来不良影响。当日下午,卢某的父亲针对网络上的隐私泄露以及诬陷通过电话向警方报警。卢某认为自己正遭受道德批判,并考虑对造谣者追究法律责任。
据报道,卢父说女儿4日做了伤情鉴定,3天后才会有结果。目前为止男司机亲属还没有去医院探望过他们,并称“对方给我金山银山也绝不接受道歉,坚决走法律途径。”
据其父卢某描述,女儿看见网上信息很委屈,认为有人故意引导,家里做30多年家具生意,并无当官背景,网络水军的攻击不属实。他告诉记者,女儿大部分时间在重庆上班,网上可查的三环路多次违章记录,是自己造成的,与女儿无关。
父亲卢某称,车是2010年买的,最初是他在开。女儿目前未婚,没有小孩,网上说“小孩站出天窗”的帖子,那是亲戚家孩子,把娃娃抱起来四处看了下,并没丢纸;近几年也根本没去过乐山,网友没有证据不能随便把事情往女儿身上扣,并表示要找律师。
■专家看法
人肉搜索属于网络暴力
涉嫌侵犯个人隐私
一起突发的社会治安事件却在事后第二天引发了网友“人肉”搜索事件当事人的兴趣。网络上有网友曝出女司机4年前的不文明驾驶行为,甚至出现了女司机的身份证号码、车牌号、开房记录、家庭背景等一系列与事件无关的私人信息,被堂而皇之地暴露在了公共视野之下。
对此现象,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的张珍律师表示,如果上述资料属实,网友的行为涉嫌侵犯其隐私,“这个女司机不管之前做过什么,为人如何,她的这些个人信息都不应该被随意披露。这种随意披露行为已经涉嫌侵犯女司机的隐私权。”
张珍律师介绍,2014年8月21日颁布,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是为了规范网络行为,净化网络环境,让通过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承担法律后果。
网上对女司机被打一事一片叫好,通过人肉搜索的手段,女司机的信息暴露公众视野之下。网络语言暴力,继续对她构成侵犯,其中不乏骚扰、谩骂乃至诽谤。因驾驶变道就付出如此之大的代价,显然很不合适。
事实上,网络公共事件中,出现类似的暴力人肉搜索,近年来屡屡发生。这样的围观看似正义凛然,但更多只剩下情绪化的泄愤,不仅偏离就事论事的讨论规则,也将给社会带来价值观上的误导。“我无意于指责或偏袒事件中的任何一方,而是此事中的后续发展所呈现出的混乱与失序,确实应该引起全社会的正视与反思。”媒体人说。
■法律普及
恶意对他人“人肉搜索”
以寻衅滋事入罪
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专家认为,多数情况下,“人肉搜索”者取得的信息并非职务行为。譬如老百姓把自己所知的某个人的情况发到网上,无论是个人了解还是网络搜索的,凡不是利用职务之便所致,因此不构成犯罪。
但是人肉搜索也有法律边界,只能用于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不能用来侵犯他人隐私,损害其名誉。所了解的嫌疑人的相关信息应主动提供给执法部门,而不是随意在网上公示,以免伤及无辜。即使对方确实有犯罪行为,也要由相关部门依法制裁,不能随意进行网络审判,滥施网络暴力。否则,就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本版综合
新闻推荐
本报讯(记者邱洁)7月18日至19日,全省老干部工作重点课题协调会在德阳市召开。市委常委、组织部长丁成明致欢迎词。来自攀枝花市、乐山市等兄弟市(州)的老干系统负责人参加会议。丁成明在致词中说,本次...
乐山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乐山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