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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

乐山日报 2014-06-30 08:17 大字

■本报记者 尹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进行了重点部署,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日前,省委出台《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对目标任务、责任内容、工作举措和组织领导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中央、省委精神,6月11日,市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这是乐山市第一个系统规范“两个责任”的市委文件,首次从“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角度,对党委、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的“责任”给予了清晰而明确的界定。 

明确“主体责任” 党委(党组)责无旁贷 

中央在深化反腐败斗争形势认识和判断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这是贯彻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的要害,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 

对于“党委主体责任”,《实施意见》这样“勾勒”出其“大致轮廓”:各级党委(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要按照党章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包括领导班子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其中,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集体责任,包括统筹谋划部署、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宣传教育、深化作风建设、严格监督考核、选好用好干部、维护群众权益、加强制度建设、坚决反对腐败等9个方面。 

“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实施意见》对此认识明确。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强化责任担当,带头履行好4个方面的主体责任。不仅要履行领导责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还要加强组织推动、加强教育监管,坚持从我做起、向我看齐、以身作则,(紧转第2版)

(紧接第1版)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作廉洁从政的表率。 

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有落实分管职责、强化工作指导、加强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监督等4个方面。 

据了解,这17项责任并非全是“新要求”,但以往大都散落在各类文件、通知里。市委《实施意见》首次将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该干的事”汇集起来,清晰而明确,并首次以“主体责任”形式固化下来,确保责无旁贷。 

明确职责定位 纪委承担5项监督责任 

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执纪监督的专责机关,对本地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意见》明确要求,纪律检查机关要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要求,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紧紧围绕执纪监督问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从根本上把监督责任履行好。 

根据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解释,“严格意义上讲,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对党委是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这是《党章》赋予的;二是对各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再监督\’,这是《行政监察法》赋予的。”正是基于这些考虑,市委在《实施意见》中,对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监督责任”,首次作了清晰的明确和界定。 

纪委具体应当做哪些事?《实施意见》列出了专门的“责任清单”: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严格纪律监督,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犯党纪行为;深化作风督查,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严肃查办案件;强化警示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 

通过“四大机制”刚性量化落实 

为了增强落实的刚性,《实施意见》通过“四大机制”对相关任务进行了量化固化。 

通过实行“签字背书”、提交述廉报告、开展述责述廉,完善责任落实机制;通过建立巡察工作制度、纪委向党委廉情预警报告制度、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事项抽查制度、廉政教育制度、约谈制度等,完善责任监督机制;通过深化“制度建廉”、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制度执行,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通过完善考核办法、加大社会测评等,完善责任考核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为加强对全市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6月11日,市委还专门印发了《乐山市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办法(试行)》,成立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巡察组对各地各部门、事业单位、市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开展巡察。该《办法》明确规定,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必须紧扣权力运行监督、领导干部岗位履责和作风建设重点,及早及时发现和纠正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维护党的纪律,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巡察组采取一次一授权、一事一组建的方式组建,巡察结果将作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严格追责 发生腐败实行“一案双查” 

《实施意见》首提“铁规”: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 

对于党委和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且必须承担的“责任”,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来刚性约束,极有可能失之于软,甚至于流于形式,最终“落空”。为此,市委在《实施意见》中亮出“责任追究”之剑: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依纪依法实行问责。研究制定落实“一案双查”的具体办法,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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