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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研三名男子运输假烟获刑

乐山日报 2016-10-17 00:00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许金波)为赚取运费,黄某、岑某、沈某三人受雇帮人托运假烟,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井研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下半年,深圳一潘姓男子(在逃)结识黄某、岑某和沈某后,委托三人为其运输卷烟到乐山交给下家,并向三人承诺如果被查获,不要三人赔偿。见有利可图,三人便不顾违法与否,多次为潘某运输卷烟,并将所获运费予以均分。

2015年12月初,当黄某等三人再次从深圳运输卷烟回乐山时,在井研县三江镇境内,被井研县公安局民警及井研县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挡获。公安人员当场从三人所驾乘客车内,查获云烟(紫)、玉溪(硬)等不同品牌的假冒注册商标卷烟共计1705条。经鉴定,共计价值26万元。案发后,黄某等三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在审理中,井研县法院认为,黄某等三人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所承运的物品是假冒注册商标卷烟,但为非法牟利而为他人异地销售,提供运输的便利条件,危害了国家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其行为触犯非法经营罪。鉴于三被告人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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