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四位司机被刑拘
三江都市报讯(李清茂)今年以来,井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办理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案件中,注重依法搜集证据,杜绝人情关系,用心查处每一起酒驾事故案件,最终将四名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驾驶人全部移送司法机关,使其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处理。
2015年3月16日18时许,井研县分全乡红庙村彭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井研县分全往市中区童家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分全乡青龙村1组分全童家路0Km+300m交叉路口处,该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一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彭中利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勘验中,民警发现彭某有酒驾嫌疑,经鉴定,彭某血液中乙醇成份119.7mg/100ml。彭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井研交警部门将他移送当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8月6日,井研县人民法院宣判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5年4月12日23时许,井研县东林镇高佳村程某后驾驶小型轿车从井研县研城镇西门广场往二号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研城镇夏家桥街外路段,车超过程中与一小轿车发生擦挂,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程某血液中乙醇成份217.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2015年10月15日,井研县人民法院宣判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5年4月27日21时许,简阳市清风乡徐某青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一人从井研县城区往千佛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国道213线1151Km+300m处时,该车与道路右侧的树木相撞,造成徐某及乘车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274.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2015年10月14日,井研县人民法院宣判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5年5月12日,井研县磨池镇金家沟村江某酒后驾驶小型一面包车搭载一人从井研县马踏镇往磨池镇行驶。当日凌晨3时50分,当车行驶至国道213线1168Km+600m处,江某驾驶车辆与停放在路边的中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乘车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江某血液中乙醇成份20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2015年10月20日,井研县人民法院宣判江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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