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火打劫搞“罩骗”两被告接受审判

乐山日报 2020-06-17 07:48 大字

本报讯(记者方方)日前,犍为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疫情口罩诈骗案,并当庭宣判,两名被告人在看守所通过远程审判系统在线接受审判,领到了违法“罚单”。

事情发生在今年2月。2月11日,唐某某在犍为县玉津镇的租住房屋内,在一微信群内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消息。西安市人刘某(受害人)在该微信群上看到唐某某发布售卖口罩的信息后,信以为真,遂和唐某某联系,双方达成了购买3万只一次性口罩、每只单价3元的购买意向。唐某某要求刘某先支付4.5万元定金再发货。刘某要求唐某某进行身份证验证,唐某某遂告知曹某,让其提供账户收取定金。曹某同意后,就同刘某进行了视频联系,并手持自己的身份证供对方进行验证。当晚,刘某即转款4.5万元到曹某的银行卡上。曹某在收到该笔转账后,转了3.2万元给唐某某,自己留用1.3万元。之后刘某多次催促唐某某、曹某二人发货,唐某某将其在拼多多购买胡辣粉后的运单号发给刘某,欺骗刘某已发货,后将刘某的微信删除。发现受骗后的刘某于2月13日向西安市当地派出所报案。

3月6日,唐某某主动到犍为县公安局投案,并退还骗取的4.5万元。接着,曹某被抓获归案。二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骗取的4.5万元已返还给被害人刘某。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唐某某、曹某二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互联网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唐某某具有自首,退赔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曹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对二被告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该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判决。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购买口罩需通过正规途径,万万不可轻信网络不实信息,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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