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市首例拒执案宣判 李某被判处罚金5万元

乐山日报 2020-03-26 07:16 大字

本报讯(记者方方)昨(25)日,犍为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5万元。据悉,该案是今年全市首例拒执案。

2016年9月19日,犍为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某某煤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乐山川犍电力有限公司电费及违约金共132.56万元。同年11月16日,乐山川犍电力有限公司向犍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月21日,向该煤业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日,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该煤业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共付20万元,2017年1月、2月每月共付10万元;从2017年3月起每月共付20万元,直到付清为止。

截至2019年6月5日,该煤业公司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至今仍有63.07万元未支付。期间,该煤业公司未依法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为防止公司应收款被法院冻结,该煤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安排公司出纳李某某、田某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等相关资金,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李某经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犍为法院根据该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5万元。李某当庭表示不上诉,以后一定严格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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