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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同事的钱

三江都市报 2016-03-17 14:05 大字

宋某某,21岁,乐山市犍为人。本是犍为县某食品公司的员工,但年纪轻轻的他,因为鬼迷心窍走错了道。

在宋某某工作的公司里有屠宰间,工人在上班前都会在更衣室换上工作服。

去年11月3日凌晨5点过,宋某某在更衣室偷走同事陈某裤包里的现金50元。

见偷钱那么容易,次日凌晨5时许,宋某某又再次来到公司的男浴室,盗走两个同事衣服内的现金共180元。

偷了两次后,宋某某又在同月的13日、14日故技重施,不过最后一次他就没那么幸运了。14日凌晨,他再次偷偷摸摸地来到更衣间行窃时,被当场抓获。

之后,宋某某被扭送至当地派出所。近日,犍为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归案后,宋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记者周洁:年纪轻轻的,老老实实工作挣钱多好。可惜偏偏起贪念走错道,给自己的青春留下了污点。

(文中当事人人名系化名)本组稿件由记者周洁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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