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卡取钱 遭判又遭罚
近日,犍为县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件“捡”得他人遗忘在自动取款机的银行卡取款构成的信用卡诈骗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5年7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在犍为县玉津镇新盛路中国银行犍为县滨江路支行取款时,发现有人取款后,将银行卡遗忘在自动取款机中。田某顿生歹意,分4次冒用被害人龙某遗忘在该取款机的银行卡,取走现金16500元,并将现金用于个人支出。
案发后,经过公安机关的技术侦破,将田某抓获。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冒用他人银行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张永刚 本报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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