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案例快递公司遗失货物 消费者获赔偿
■本报记者蔡威
案例:
犍为县消费者周某2013年12月委托犍为某快递经营点邮寄一台笔记本电脑到福建。直至2014年4月28日止,收货人没有收到货。当时,周某在寄件时注明了快递物为电脑,价值4000元,并且交了保价和快递费共计130元。周某通过快递跟踪信息查看,明确反映该物已经遗失。从2014年初起,消费者就一直跟快递公司交涉,公司要么相互推诿拖延不解决,要么就不理。
于是,周某于2014年4月29日向犍为县消委会投诉。经过县消委会调查了解,查阅了物流信息确认该电脑在快递过程中丢失,无法找回。同时查看了快递单注明了保价金额。分歧的主要焦点是,犍为快递点要等公司总部确定责任,理赔后才给消费者兑现。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消费者保护权益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快递经营点应负全责,至于快递公司内部的事情应由快递公司自行处理,但是对外应该先承担责任。
此后,该快递经营点承认责任在自己,表示接受消委会的意见,愿意赔偿损失4000元。
评析:
这是一起经营者不履行赔偿义务的侵权案例。把握法律条文是处理这起纠纷的关键。此起纠纷处理引用两个法律条款,一是《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二是《消费者保护权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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