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2020年3月3日

四川法制报 2020-03-03 00:51 大字

四川法治报发 布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林强:本院受理的(2020)川1126民初1210号原告邹瑶与被告林强、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4800元(2019年3月9日-2019年10月9日)以上共计24800元整,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25日上午10时在夹江县木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夹江县人民法院林强:本院受理的(2020)川1126民初1211号原告王学金与被告林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7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起诉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25日上午11时在夹江县木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夹江县人民法院贾涛:本院受理的(2020)川1126民初55号原告王杰与被告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3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借款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12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夹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1181民初3003号聂宏伟: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1181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32432.59元,保险费2994.25元,合计35426.84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以保险理赔款和拖欠的保险费之和35426.84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125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人民法院(2019)川1102民初5793号彭建国: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9)川1102民初579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李建军:本院受理的(2020)川0904民初6号原告李爱平与被告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5月13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熊正斌:本院受理的(2019)川0904民初1732号原告莫俊与被告四川盛大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严毅、熊正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5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3民初80号易欣凯:本院受理原告文龙与被告易欣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1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3民初85号周涛:本院受理原告何德春与被告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18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3民初88号胥执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胥执灿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牡丹贷记卡透支款人民币本金46082.81元及利息、违约金;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18日11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3民初89号施绍号: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施绍号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8271.59元及利息、费用以及滞纳金等款项;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原告实现债券的费用。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3民初94号杜金才、四川银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杜金才、四川银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杜金才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82827.4元及利息、复利、罚息;2.在被告杜金才不清偿或不能完全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对被告杜金才所提供的抵押担保财产于折价、拍卖或变卖时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3、四川银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18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3民初100号梁潇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梁潇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89569.32元及利息、复利、罚息;2.在被告不清偿或不能完全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对被告所提供的抵押担保财产于折价、拍卖或变卖时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18日10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周代珍: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受理的申请人曾建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周代珍死亡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在四川法制报刊登寻找周代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周代珍仍然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宣告周代珍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陈海林510923198706030739:本院受理原告田德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923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南充市恒瑞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利琼、颜德江诉你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1381民初53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蒲微:本院受理的(2019)川1304民初1008号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与被告蒲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民事诉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本金28000元,并支付截止2018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3895.18元及罚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杨玉衡:本院受理的(2019)川1304民初1003号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与被告杨玉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民事诉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杨玉衡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本金3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8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2713.3元及罚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吉仕强:本院受理的(2019)川1304民初35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嘉陵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吉仕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嘉陵支行偿付截至2019年10月7日止透支的贷款本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消费手续费合计11,287.73元;被告吉仕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嘉陵支行偿付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授权书》“贷记卡计息规则说明”以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为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相关费用。案件受理费收取8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82元,由被告吉仕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曾龙、张志军、何荣: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828、829、830号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请求:一、请求判令各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及支付利息;二、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曾益、张彪、彭霞: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837、838、839号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请求:一、请求判令各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及支付利息;二、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冯松: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865号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请求:一、请求判令各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及支付利息;二、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高卫宁、谢添、罗龙: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846、851、852号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请求:一、请求判令各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及支付利息;二、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何均伟、强宇、邓李: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856、857、858号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请求:一、请求判令各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及支付利息;二、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何山材、吴建清: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103号原告王学文诉被告何山材、吴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李孟君: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312号原告满意诉被告李孟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满意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00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李强、徐海、陈刚明: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862、863、864号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请求:一、请求判令各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及支付利息;二、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梁治勇、彭世超、周永军: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843、844、845号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请求:一、请求判令各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及支付利息;二、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罗文惠、冯云:本院受理的(2019)川1302民初6668号原告杨兴波诉你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杨兴波退还投资款15万元,并承担资金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5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罗文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冯云、罗文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孙聪、蒲涛、张平: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834、835、836号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请求:一、请求判令各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及支付利息;二、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谭丹、程莉、郑琳: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831、832、833号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请求:一、请求判令各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及支付利息;二、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腾聪、张杰、王雨芝: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847、848、849、850号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请求:一、请求判令各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及支付利息;二、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田嘉林、张坤明、邓林: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859、860、861号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请求:一、请求判令各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及支付利息;二、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王凯、韩均、王雪芳: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853、854、855号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请求:一、请求判令各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及支付利息;二、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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