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上高速缴不缴费不能“看心情”
救护车上高速缴不缴费不能“看心情”我有话说“诚信”投币箱对于“笑气”案不能止步于判刑 2018年04月07日 星期六 首页上一期 下一期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版面概览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救护车上高速缴不缴费不能“看心情”
◆吐槽
不该因通行费贻误病情
关于救护车走高速是否缴费所引发的争执,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2015年,山东一辆救护车要去接一名呼吸困难的病人,经过洛口浮桥收费站时,驾驶员拒绝缴费,而收费员认为空车要收费、拉着病号才能免费,僵持十几分钟后救护车掉头返回了医院;2016年12月,四川乐山市夹江县中医院派出一辆救护车从乡下接一位车祸伤者回医院,在经过乐雅高速夹江南收费站时,驾驶员和收费员却因该不该缴费僵持了24分钟,之后伤者家属缴费收费员抬杆放行……
我们常说“人命关天”,群众利益无小事,群众的生死更是天大的事,因为一点通行费就耽误抢救、贻误病情的事情,绝对不应该也不能再发生。
◆剖析
收费“看心情”的土壤
“救护车不在免征范围内”的说法并非毫无根据。2004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这样规定的: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显然,救护车并不在免费通行之列。而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些救护车也远远算不上“公益性质”。例如此前有报道称,湖南有救护车不交钱不发车,幼儿耽误1小时后死亡;还有报道称救护车从高淳到南京百公里索要3600元……再加上一些民营医疗转运公司也经营着一些貌似救护车的车辆,运送长途转院或者回家的病人,收取高额费用。所以从高速路运营方的角度来看,当然不会服气:凭什么你赚取暴利,我们还要给你免费?
正是由于一些乱象的存在和规定的缺失,导致救护车该不该缴纳通行费基本上依据所谓的“惯例”或者是看收费员的“心情”。
■点评
统一规定救护车免费通行?
殷国安:或许正是考虑到规定和实际情况的脱节,在实践中许多地方采取灵活处理的方式免费放行,一些地方也通过地方立法来弥补这一缺陷。例如,在广东省、黑龙江省和北京市的规定中,对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120救护车减免通行费。但也有很多省份并没有对救护车的高速通行费用进行减免的规定。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结果导致各地执行不一,甚至还出现了同一条高速公路各收费站标准不同的情况。
我觉得对于救护车免收通行费的问题,应该出台全国统一的规定。在指导思想上,应该像黑龙江省的规定那样,把急救中心看成是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为使各类急救患者得到快速、有效的救治,缩短病人的转运时间,对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120救护车”,一律免征车辆通行费,要对相关免费细节、免费标准、操作办法等,进行必要的细化。
当然,有一点是需要明确的,无论法律是否合理,也无论法律是否修订,只要某条高速公路宣称对救护车收费,卫生部门就应该要求驾驶员立即缴费。这应该是救护车驾驶员作为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有什么问题事后再说,抢救人的生命要放在压倒一切的位置。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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