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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在法官和当事人的沟通中得以充分体现。“在询问当事人时,法官能很好地照顾到各方当事人心情,能够让老百姓有话说,让各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观点。法庭并没有完全主导审判中的观点,而是主导了程序,法庭审判变得越来越亲民。”
“员工上下班路上出现交通事故,该不该认定为工伤?这确实是现实中比较常见的法律问题。今年的‘十佳庭审’活动选题好,接地气,能从老百姓关心的案件着手,用小案子审出大道理、传递正能量。”省律协副会长、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主任罗毅认为,“十佳庭审”是四川省法院系统宣传司法为民、公正为民的一张靓丽名片,是提升四川省各级法院审判质量、树立先进典型、发掘优秀审判人才的有效方式,也对加强法院与代表委员的联系起到了推动作用。法官说法为何不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峨眉山市法院行政庭庭长、本案审判长张玲表示,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该问题具体涉及两方面,即事故发生当天第三人夏某是否上班、是否在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发生交通事故;二是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是否合法,核心在于送达程序是否合法。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在综合各方证据和庭审查明情况后,法院认为,第三人夏某事发当天在上班具有高度盖然性,且是在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发生交通事故,因此,被告市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的事实认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同时,根据行政案件坚持全面审查原则,法院也对本案被告乐山市人社局送达程序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重点审查,发现被告送达程序不符合《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送达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送达要求。
考虑到该送达违法没有对原告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的规定,法院最终确认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违法,但保留其效力不予撤销。
张玲表示,作出这一裁判结果是为了有效化解行政争议,防止撤销重作判决造成的程序空转,避免增加当事人讼累,导致职工不能及时获得经济补偿。谈及本案的审理,张玲体悟颇深:作为审判人员应公平公正地审理行政案件,通过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明确指出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全面分析行政机关败诉原因,更有力支持行政机关履行职能,更全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政府法治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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