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一恶势力获刑

乐山日报 2019-12-03 07:33 大字

本报讯(见习记者白建伟记者方方)11月29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彭某辉等5人恶势力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的公开宣判不仅惩治了黑恶势力,捍卫了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也让现场旁听的峨眉山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该市乡(镇)干部及群众代表,深受触动。

经审理,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认为,彭某辉、张某、赵某东、欧某菲以峨眉山市某小区为活动据点,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三起犯罪活动,形成人员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并将犯罪所得的非法收益在组织内部进行分配,符合恶势力犯罪的组织性特征;该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及财产权利,极大地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产生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具有多重性及复合性,符合恶势力犯罪的暴力性行为特征和危害后果特性;故对彭某辉等人组成的犯罪组织,应认定为恶势力。从上述犯罪活动来看,彭某辉、张某为该恶势力的纠集者,赵某东、欧某菲为该恶势力的成员。

根据各被告人在该案恶势力中的地位、作用及在具体犯罪中的性质、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对彭某辉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对张某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赵某东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对欧某菲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000元。对黄某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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