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人民法院公告2016年9月23日

四川法制报 2016-11-24 10:11 大字

四川法制报发 布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肖洪斌、赵俊芳、眉山市锦程物流有限公司(简称锦程公司):本院受理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三苏路支行(简称乐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川1402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肖洪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乐商行借款本金84735.75元及截止2016年3月18日的利息5541.45元,罚息46577.39元;从2016年3月19日起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4.375‰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从2016年3月19起的复利以每月20日结算的所欠利息、罚息为基数,按月利率24.375‰计算至利息、罚息付清时止;二、赵俊芳、锦程公司对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3民初939号曾李(住资阳市雁江区中和镇飞山村十一组42号)、易丹(住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77号5栋1单元1304号)、余斌(住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西巷4号1栋1单元4号)、薛坤伦(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龙安村19组2号):本院受理原告彭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和四川省彭山金丝鸟家具有限公司、四川省欧名师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等有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3民760号曾奎:本院受理原告唐志斌诉被告曾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川1403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3民761号徐威:本院受理原告唐志斌诉被告徐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川1403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周洁(户籍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镇一环北路31号,经常居住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龙腾商城B区1号楼2单元302号):本院受理原告高峰与被告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川1403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李显超:本院执行东坡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通知你与本院执行局联系,处理相关执行事宜。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任磊: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川1181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军给付货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76元,公告费60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罗洪涛:本院受理原告周建国诉你离婚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变更裁定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胜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1389号凌淑容:本院受理原告易成华诉你、晏文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川1181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与晏文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易成华给付金针菇货款18300元,案件受理费258元、公告费600元由你与晏文才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新闻推荐

峨眉山观看廉政警示教育片

本报讯(彭丹)日前,峨眉山市检察院组织全院干警集中观看了由乐山市纪委摄制的警示教育片《被异化的权力》。该片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真实生动地揭示了有抱负、有作为的领导干部一步步蜕变为腐败分...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