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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股权之争 董事长和董事互相罢免 业内专家指出,相互罢免的程序都有瑕疵,涉事方都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事

成都商报 2016-09-26 00:00 大字

因认为董事长长期侵害股东利益,不按程序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其他几名董事召开董事会将董事长罢免;随后,董事长又召开股东会,免去了连同自己在内的5名董事职务,另选举出自己及其他4名董事……本月19日,刘仕东、葛一坤、沙玛伍英等3名董事坐在峨边法院的原告席上,对面是四川林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河公司”)董事长余林的代理人。这已是双方多次对簿公堂。从当初一家乡镇企业发展成为民营企业,林河公司资产从200多万元壮大到现在的8.3亿元,拥有众多光环。明星企业的光环之下,一场旷日持久的股权之争却暗流涌动……成都商报记者 顾爱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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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乡镇企业的华丽转身

9月20日,峨边彝族自治县新林镇麻柳村,一座装机2500千瓦的麻柳电站正在运转,这里年发电量2000多万千瓦时。30年前,麻柳电站建厂之初,属于乡镇企业。彼时,余林是厂长,刘仕东是副厂长,沙玛伍英是党支部书记,葛一坤则是财务人员,厂里另有69名职工。

1997年4月,麻柳电厂转制为四川峨边林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成为该县乡镇企业转制首吃螃蟹者。2002年,公司增资扩股,注册资本从272万元增加到1000万。2003年,该公司申请成立集团公司。据其官网显示,该公司现已发展成为集水电、冶金、化工、商贸、矿业于一体的民营产业集团,资产总额8.3亿元,年产值4.0亿元,年利税1.5亿元,下属6个子公司。公司相继获中国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等多个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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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场相互罢免的会议

今年3月15日,林河公司发布通知称,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精神将于3月30日下午14:00在公司峨边总部、乐山办事处等地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股东会。刘仕东等人看到,将要召开的股东会除了修改公司章程外,还将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

“他(余林)长期不履行董事长职务,不按程序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现在却在未召开董事会的前提下召集开股东会。”刘仕东等3名董事得知消息,即将举行的换届选举中,他们几名董事和监事或将被免职,干脆先下手为强。

3月21日,刘仕东、葛一坤、沙玛伍英等3名董事推举刘仕东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并向余林送去通知称,目前公司管理混乱,有必要及时召开董事会。时间为3月22日下午2点。

4名董事实到3人,董事长余林缺席,董事会照常进行。会议形成决议:罢免余林董事长职务,解除其总经理职务;在报纸刊登声明,此前通知中“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精神”不实,股东大会延期召开。

不过,3月30日,股东大会在董事长余林主持下如期召开,此次会议决议免去余林、刘仕东等4人董事职务,选举余林、余忠4人为新董事,另选举3名新监事。决议还通过了撤销刘仕东等三人于3月22日以董事会名义作出的董事会决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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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数次对簿公堂

4月18日,余林将刘仕东等3名董事告到法院,追加林河公司为被告。余林起诉称,他3月22日上午才收到开董事会的通知,但董事会应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且公司已公告于3月30日召开股东会,并告知因时间仓促另定时间召开董事会,但3被告仍违法召开董事会,形成了罢免原告董事长和总经理等决议,请求撤销此决议。

峨边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余林的代理人表示,该项决议程序违反《公司法》第47条关于“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的规定,内容违反林河公司章程中关于“只有股东会才有权解除董事长职务和其他组织无权解除董事长职务”的规定;被告方则认为,《公司法》第47条也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3被告认为,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因此董事会有权罢免董事长。

法院认为,证明余林不履行董事长职务的证据不足,且未在合理时间提前通知余林及告知会议议题,此次董事会召集程序不合法,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不久,峨边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林河公司董事会3月22日的董事会决议。3被告不服已上诉。

同时,被免去董事职务的刘仕东等3人也将林河公司及余林起诉,本月19日在峨边法院开庭。庭上,刘仕东等3人和代理律师认为,被告所做出的3月30日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法》,请求判定该份股东会决议无效。此案还无结果。

本月21日,余林诉刘仕东等人占有物返还纠纷案在峨边法院开庭,双方再次对簿公堂,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之前被收缴的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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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后是股权之争

为何闹到如此地步?还要从1997年说起。当年麻柳电厂转制,73名职工成立职工持股会作为法人股东,其中余林、刘仕东等5人作为显名的自然人股东,公司总股份272万股,其中持股会180万股、余林20万股。

2002年初,企业开始增资扩股,申请增加注册资本728万元,由持股会缴纳,变更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其中持股会持股874万股。不过,实际上这728万由公司出资转到持股会账户,完成了验资。直到2013年11月,有股东在领取分红时发现,董事长余林股份变成了300多万股。后到工商部门查询,持股会投资比例已成628.76万股,余林337.12万股。原来,2002年至2004年,余林与持股会间有12次股权转让。今年两次庭审中,余林及其代理人表示,余林又买了持股会名下的400多万股权,现在持有公司股份共计752.12万股。

从今年3月开始,有26名股东代表诉诸法院要求确认股东资格身份;公司监事查账未果后打起了知情权诉讼官司;股东代表要求工商部门撤销林河公司2013年工商变更登记……对此,成都商报记者多次联系余林核实了解相关情况,但对方没同意。

刘仕东等股东的代理律师认为,增资扩股后新增的728万股权合法登记在持股会名下,属于持股会。在没有量配到每个会员名下前,这些股权的转让需要持股会会员同意,但实际上持股会未实际运转,持股会成员也不知情,这些转让协议应该无效。

至于余林跟持股会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林河公司法律顾问罗丁称,需司法确认。

专家:相互罢免的程序都有瑕疵

西南财大天府学院金融所副教授、财税学院硕士生导师周雪飞博士认为,该公司的多起纠纷反映了很多类似企业存在的不少共性问题,由于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股东资格确认、股东退股、股权转让等界定不清或处理不当,产生了大量纠纷。根源上,是公司管理不到位,缺少监督。周雪飞提出,涉事各方都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事,发挥股东大会的职能,强化董事会、监事会对公司的监督作用,完善外部监督等,齐心把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成都联合产权交易所原总经理、西南财大天府学院兼职教授杨晓舫认为,对董事长的罢免,要在有证据证明董事长未履职的前提下才能有半数以上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并且需要提前通知所有董事会成员,要告知有人事任免等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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