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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高温津贴标准仍为每人每天8元或10元

乐山日报 2016-06-14 07:59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雷黎丽)随着天气越来越炎热,高温津贴也成为人们谈论的热点话题。昨(13)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今年乐山市高温津贴标准仍执行每人每天8元或10元,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据悉,乐山市高温津贴标准具体为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犍为县、井研县、峨眉山市、夹江县行政区域内每人每天10元,金口河区、沐川县、马边彝族自治县、峨边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为每人每天8元。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相关规定,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用人单位因为高温天气停止作业、缩短工作时间的,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且高温津贴的发放要以实际发生天数来进行计算补贴,每月随劳动者的工资一同发放。该负责人还表示,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此外,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因为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治疗期间,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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