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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孝养父母公约”点赞

乐山日报 2015-12-03 20:49 大字

■ 邓非

昨(2)日,本报一版刊登了一篇报道,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郭凡村把孝养父母列入村规民约并细化规定,为农村老人养老提供道德层面的支持。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进城务工,农村留守老人增多,农村“空心化”现象加剧,传统的“养儿防老”养老模式受阻。同时,由于居住分散、经济相对落后、成本较高等原因,社会化养老在农村也暂时无法落地,这导致农村养老出现断层。如何破解这个问题,郭凡村的做法值得借鉴。该村孝养父母公约规定,儿子每月给予父亲钱(物)不少于50元、每月给予母亲钱(物)不少于50元;女儿每月给予父亲钱(物)不少于25元,每月给予母亲钱(物)不少于25元;只有女儿的家庭,女婿尽孝标准与儿子相同。公约不仅规定了钱(物)标准,还对不守孝道者给予约束,除进行道德训诫外,严重者还将接受法律的严惩。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一般来讲,老年人安度晚年,至少需要3个必要条件:一是经济来源,二是服务照料,三是亲情慰藉。在农村,大多数老人因为经济、固有观念等原因,更愿意选择家庭养老这种模式。这一点,笔者在农村采访时深有感触,不论子女在城里经济条件有多好,老人们也不愿意离乡离土,仍要落叶归根。郭凡村的孝养父母公约,在经济来源、服务照料和亲情慰藉上,都让老人得到满足,让他们能够颐养天年,值得点赞。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这其中,农村养老比城市养老难度更大,农村老人需要社会更多关爱。要让农村老人、特别是农村留守老人老有所养,除了像郭凡村那样将孝养父母列入村规民约,让大家对老人的关怀形成制度外,还可以尝试成立老年人互助会等组织,让老年人互相帮助,重新找到归属感。同时由乡镇、村组牵头,多渠道兴办养老院、托老所,对于年龄较大的留守老人可考虑由其子女出部分钱,搬进托老所,进行社会化养老,让农村老人真正实现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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