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出台《意见(试行)》加强特别困难群众家庭救助帮扶
本报讯(记者周黎丽)为巩固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编实织牢特别困难群众家庭基本生活安全网,有效保障城乡特困群众基本生活,12月12日,乐山市出台《中共乐山市委、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别困难群众家庭救助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特别困难群众家庭认定标准,并确定生活救助、就业帮扶、住房帮扶、教育救助、医疗救助、惠民殡葬等六项救助帮扶主要内容,并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各级部门加强特别困难群众家庭救助帮扶工作作出具体要求。
《意见》明确特别困难群众家庭是指遭遇突发灾难、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现行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后基本生活仍特别困难的家庭(以下简称特困家庭),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1.因灾住房损毁需要重建的特困家庭、失独特困家庭、特殊困难儿童家庭、遭遇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特困家庭。
2.家庭成员中患有包括艾滋病、尿毒症、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癌症、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等重大疾病的特困家庭。
3.家庭成员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主要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的重度残疾人特困家庭。
4.父母或子女死亡,致使该家庭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5.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特困家庭。
《意见》对生活救助、就业帮扶、住房帮扶、教育救助、医疗救助、惠民殡葬等六项救助帮扶主要内容作出详细说明。
生活救助。对特困家庭,县级人民政府应采取临时生活救助的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一、对第1、5类特困家庭,每户每年给予不低于800元的基本生活保障金。
二、对第2—4类特困家庭,每户每年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基本生活保障金。
三、对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三、四级残疾人,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发放困难救助金。
四、对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个人缴费最低标准全额给予补助。
五、对集中供养在养老服务机构中的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的失能(瘫痪)人员每人每月发放护理补贴不低于200元,半失能(半瘫痪)人员每人每月发放护理补贴不低于100元。同时,可结合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的通知》(川财社〔2014〕5号),对护理补贴发放标准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规定实行补差,最终分别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和100元的标准。
就业帮扶。一、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凡在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或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的特困家庭成员,均按照《乐山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纳入就业失业管理;对城镇特困家庭成员中,男性年龄在16—60周岁,女性年龄在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办理失业登记,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特困家庭成员免费享受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三、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政策。将特困家庭中的难以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被公益性岗位和企业吸纳安置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后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经认定实现灵活就业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四、享受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特困家庭成员参加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首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特困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订立帮扶计划,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住房帮扶。特困家庭中住房困难且符合当地政府廉租住房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优先纳入保障范围。(紧转第2版)(紧接第1版)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符合农村危房旧房改造的,优先纳入改造范围。
一、租赁补贴面积控制标准。一人或两人家庭为人均住房面积16平方米,三人家庭为人均住房面积14平方米,四人及其以上家庭为人均住房面积12平方米。申请人原私有住房、优惠购买公有住房以及租住公有住房等,在租金补贴或实物安置、租金核减时应合并计算面积予以核减。
二、租赁补贴标准。按各县(市、区)当年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在不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补贴。
三、实物配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特困家庭通过摇号或抽签提供住房,并按标准收取租金。
四、农村自有住房因灾损毁需要重建的,农村低保家庭每户补助5000元。
教育救助。将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特困家庭子女全部优先纳入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一、特困家庭儿童学前教育资助。由儿童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凭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幼儿园提交书面申请;幼儿园组织评审并公示无异议,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发放资助金。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本人提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组织评审并公示无异议后,可发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
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本人提交《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组织评审并公示无异议后,可发放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四、普通高中免学费。参照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报、评定、公示的程序,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
五、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本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组织评审,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可发放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六、特困家庭大学新生资助。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中心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需经所在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签字并盖章;学生资助中心审查申请材料,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可发放资助金。
医疗救助。对特困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而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赔付和城乡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大的,由特困家庭户主或患病人员向当地政府申请享受住院帮扶金。
一、个人承担费用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发放救助金不低于1000元。
二、个人承担费用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发放救助金不低于3000元。
三、个人承担费用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发放救助金不低于5000元。
四、对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一档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给予补助。
惠民殡葬。因自然灾害、火灾(未购买商业保险)、车祸(肇事方无赔偿能力、肇事逃逸)造成人员死亡(未按有关规定享受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特困家庭,给予抚慰金补助,对第1、5类特困家庭,按死亡1人给予3000元一次性抚慰金;对第2—4类特困家庭,按死亡1人给予4000元一次性抚慰金。同时,将特困家庭成员纳入惠民殡葬覆盖范围,实行基本殡葬服务免费。
《意见》明确指出,上述救助政策实施后,家庭成员基本生活仍旧特别困难的,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给予二次救助。
围绕进一步加强特别困难群众家庭救助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从强化工作保障、完善制度流程、党员干部结对帮扶、统筹社会力量、加强舆论引导等五方面,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各级部门加强特别困难群众家庭救助帮扶工作作出具体要求。
《意见》要求,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级各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工作保障。把做好特困家庭救助帮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台账,完善配套措施,加大资金筹集力度,提高救助实效。党政“一把手”要主动担当、履职尽责,带着责任、带着感情做好特困家庭救助帮扶工作,带头为他们排忧解难。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责任,发挥好统筹组织协调、帮扶效果评估等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督检查,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计、住建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主动配合,形成救助帮扶工作合力。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特困家庭救助帮扶长效机制。要明确工作流程,规范申请、审核、公示等流程。
各县(市、区)要坚持对特困家庭实施***,在全面排查摸底本辖区特困家庭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指导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围绕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特困家庭精准结对帮扶实施方案,签订帮扶承诺书,健全帮扶台账、明确帮扶任务、落实帮扶责任、加强帮扶考核,真正做到一心为民、救在急处、帮在实处。县(市、区)、市级部门党委(党组)要发挥主导作用,组织机关党员干部结对帮扶;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要发挥主体作用,组织党员结成“多帮一”对子,实现对特困家庭全覆盖帮扶。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主要在金口河区、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各地各部门要把“双联”、下派机关干部到贫困村担任“第一书记”等工作与结对帮扶特困家庭工作统筹安排,每个帮扶小组安排10名左右党员干部,三年帮扶3户特困家庭,每年至少深入帮扶家庭4次以上,帮扶期内每户帮扶资金不低于5000元,切实让特困家庭群众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及帮扶干部的关爱。
各地各部门要健全完善特困家庭救助帮扶社会力量参与机制,把各方面资源力量整合凝聚起来,形成社会力量参与的“大救助”“大帮扶”格局。
各地要加大对特困家庭救助帮扶惠民利民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解答特困家庭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关心、支持特困家庭困难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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