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不文明养犬整治活动 曝光17起不文明养犬遛犬行为
8月3日,记者从兰州市文明办获悉,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部署要求,近期,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不文明养犬整治活动,曝光不文明典型案例及处罚结果。7月份,城关区团结新村派出所、城关区火车站派出所、七里河区敦煌路派出所等先后对16起不文明养犬、不文明遛狗等行为当场处罚警告或罚款,现在并予以曝光。
曾X华48岁,家住兰州市城关区红山根西村XXX号。2020年7月16日10时许,在城关区红山根西村八栋楼小区内,因不牵狗绳遛狗影响周围行人正常过往,后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八)项,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训诫并开出“当场处罚决定书”。
孙X清68岁,家住兰州市城关区红山根一村XXX号。家中豢养的一只黑色凯因克尔索犬(身高58厘米,体重约40公斤)狗吠声影响周围住户正常休息,后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条给予警告处罚。
包X旭48岁,家住兰州市城关区红山根东路XXX号。2020年7月16日20时许,火车站民警在红山根东路三角花园以东巡逻时,发现包X旭未牵狗绳,放任其私养的犬只在人行道路上乱跑,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八)项,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训诫。
陈X森38岁,家住兰州市城关区红山根三村XX号。2020年7月17日10时30分许,火车站派出所民警发现陈X森在城关区红山根三村菜市场遛狗,未按规定牵狗绳,影响交通秩序和他人安全,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八)项,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对陈X森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场训诫。
周X慧48岁,家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西路XX号。2020年7月22日12时许,周X慧在西站西路XX号家中饲养犬只,严重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处罚,当场训诫。
蒲X峰47岁,家住七里河区七里河XX号。2020年7月21日11时许,建兰路派出所民警在兰州中心北门附近巡逻时听到教育局家属院内有犬只在吠叫,民警对蒲X峰进行警告处理,当场训诫。
赵X秋78岁,家住城关区定西路XXX号,2020年7月24日15时许,赵X秋在定西南路遛狗时,经查该犬只无电子芯片,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口头警告的处罚,当场训诫。
张X州57岁,家住七里河区金福花园XX号,2020年7月23日10时30分许,敦煌路派出所在金福花园工作时,接到群众举报:“有犬只在居民住宅楼道内影响居民正常出行”。经走访排查后发现犬只饲养人张X州对其饲养的犬只未进行有效管理,影响居民出行。现场对犬只饲养人张X州进行当场处罚,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三)项、第四十八条(七)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伍拾元的处罚,当场收缴罚款。
刘X芝60岁,家住定西南路XX号,2020年7月24日16时,刘X芝在定西南路八冶门口遛狗,经查改犬无电子芯片,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口头警告的处罚,当场训诫。
杨X华53岁,2020年7月24日17时20分,杨X华在红星巷速8酒店遛狗,经查该犬只无电子芯片,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口头警告的处罚,当场训诫。
冶X琴24岁,家住火车站东路XX号,2020年7月24日17时许,治X琴在定西南路遛狗时,经查该犬只无电子芯片,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口头警告的处罚,当场训诫。
刘X云54岁,2020年7月25日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刘X云在定西南路二支路南口遛狗时不牵绳,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之规定,决定给予口头警告的处罚,当场训诫。
王X花56岁,2020年7月25日,民警在巡逻中发现王X花在八冶南院遛狗时不牵绳,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之规定,决定给予口头警告的处罚,当场训诫。
丁X平65岁,2020年7月25日,民警在巡逻中发现丁X平在天水南路遛狗时不牵绳,放任犬只在道路上乱跑,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之规定,决定给予口头警告的处罚,当场训诫。
张X三64岁,家住城关区火车站东路XX号,2020年7月24日15时30分,其在城关区火车站东路东安家园遛狗,经查该犬只无电子芯片,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口头警告的处罚,当场训诫。
党X风56岁,2020年7月25日,民警在巡逻中发现党X风在红星巷地矿局门口遛狗时不牵绳,放任其在道路上乱跑,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之规定,决定给予口头警告的处罚,当场训诫。
马X荣48岁,家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安西路XXX号201。2020年07月22日9时许,在七里河区华阳街健康路小学门口,因遛狗不牵绳,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警告的处罚。
文明养犬倡议书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饲养自己喜爱的宠物,其中饲养犬类最为风行。养犬是每个人的权利,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忘了要“文明养犬”。文明养犬,不仅体现了一个公民的良好素质,也会减少厌犬人士的反感和投诉,使大家都接受养犬、认同养犬,营造个人与宠物和谐共处的理想社会。兰州市文明办发出如下倡议:
一、依法养犬。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依法办理养犬的相关手续,爱犬也需要“身份证”,禁止饲养法规限制的烈性犬种。
二、文明养犬。绝不遗弃爱犬并为它创造终生养护的条件,在养犬之前请认真考虑是否有能力妥善地照顾好它,要严格训练爱犬不在夜间长时间吠叫,请尽量少带入公共场所,主动避让他人(避免近距离:1~2米),不得进入禁犬区域,爱它,就牵着它。
三、健康养犬。按照犬类防疫的相关规定,及时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每年定期为爱犬进行常规体检,为爱犬提供必要的养育、护理、训练及医疗条件。不长期囚禁、拴养爱犬,关爱宠物健康。
四、卫生养犬。外出时随身携带纸和袋子,及时清理狗狗粪便并妥善处置(如用报纸妥善包好并放置进相对应垃圾箱)。
五、安全养犬。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人多的场合请给爱犬戴上嘴套,管好自己的爱犬尽量避免扰民或伤人等负面事件的发生,以正确积极的态度承担因管理爱犬不慎而引发的一切后果。
广大市民朋友们,文明养犬应当从自身做起,争当文明养犬人,共建和谐新生活,让我们共同打造人与宠物和谐共处的环境!
举报电话
兰州市城管委:12319
兰州市农业农村局:8851393
黄河风情线大景区管委会:8239810
城关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5166416
七里河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5164127
西固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5165110
安宁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5163600
兰州新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5122462
榆中县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5112591
皋兰县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5133001
永登县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5122011
非工作期间发现不文明养犬行为请拨打110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于永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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