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显法治威严 维护公平正义市中院发布2019年全市两级法院“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兰州日报 2020-01-16 03:27 大字

【本报讯】(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烁)1月14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市两级法院“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十大执行典型案例,公开一批具有典型法治价值、社会影响强烈的执行案件,兰州市两级法院通过执行联动机制,重点打击转移财产、拒不申报财产、拒不腾空房屋、拒不交付车辆等抗拒执行的行为,形成破解执行难的有效合力,聚力解决执行难,不仅有力打击失信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有效提升执行威慑力和司法公信力,也教育了周围群众,收到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兰州市两级法院将持续执行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违法失信行为,彰显法治威严,维护公平正义。

案例一

兰州北绕城高速公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兰州市某单位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兰州北绕城高速公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兰州市某单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7962674.30元。案件执行中,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执行法官先后三次前往被执行人单位,向其告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悉心释明最高法院、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点执行涉党政机关案件的解释、规定。被执行人由最初的想不通慢慢发生了转变,其法定代表人主动来法院,表示尊重法院判决,愿意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但其单位系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至少需要两个月才能完成财政拨款审批流程,申请人表示理解。在其后的一个月时间内,被执行人将案款全部自动履行到位,执行法院收到案款后,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该案系政府单位积极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的实际行动,充分彰显了市政府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大力支持,也体现了兰州市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坚定决心,为党政机关等特殊主体和其他被执行人依法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引领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二

甘肃省地震局与被执行人陆其民、李树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城关法院)

案情简介:2019年,执行法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地震局与被执行人陆其民、李树军房屋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书所给付的内容,在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地震局多次催告无果后,甘肃省地震局遂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申请陆其民、李树军等五户腾交房屋。

执行法院高度重视本案,执行工作组展开严密的部署,快速、精准、高效执行。在强制执行前,执行法院已对陆其民、李树军等五套房产按照法律规定对其张贴了腾房公告,要求房屋所有人及实际占用人在规定时间内腾退房屋,但房屋所有人和占用人对法院的公告视而不见,执行法院决定进行强制腾房,在多次敲门无果的情况下,因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不在居所,执行工作人员请来开锁师傅,撬开陆其民、李树军等五户无人应答的房门,办案法官第一时间深入腾房现场,并对涉案房屋进行详细的勘察,执行工作人员对房屋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在强制腾房过程中,执行提前制定执行预案,做好对腾房细节的处理,执法记录仪全面记录了腾房过程,联系公证处对案件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执行工作人员在公证员的公证下对房屋内物品进行登记,公证人员仔细评估,做好财产统计,搬家公司在我院统一安排下搬运物品并运至指定地点存放,经过4个多小时紧张而有序的腾房工作,将五套房屋顺利交付至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地震局。

典型意义:腾房案件向来是执行案件中的难中之难,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刚性执法与人性关怀并济,对执行行动周密部署,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对被执行人施以压力,确保了腾房行动不拖泥带水,干脆利落。该案的成功执结,依法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彰显了城关区法院坚决打赢“切实解决执行难”这场硬战的信心与决心。

案例三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上杭隆昌碳素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红古法院)

案情简介: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与福建上杭隆昌碳素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发生效力以后,因上杭公司并未履行相应义务,方大炭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被执行人一直停产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实施多项措施后仍未能有效突破,故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3月,方大炭素获悉被执行人已恢复生产,便与其进行协商后达成和解协议,但其仍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因此方大炭素于2019年10月初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19年10月15日深夜,执行干警到达福建省上杭县,因考虑到法院执行“总对总”系统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个别临时账户,第二日一早,执行干警先后到当地多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并调取相应流水明细,后在某银行查询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将其名下银行账户中的财产多次转至另两个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且两公司多次向被执行人转款后,被执行人立即将转来的款项进行其公司正常支出,并且其中一公司多次与第四家公司以及被执行人之间进行不正常的款项交易往来。

得此情况,执行干警立马到上杭县工商局调查这三家公司的工商信息,竟发现这三家公司其中两家均在被执行人公司执行董事林某名下,另一家公司疑似为其实际控制所有。执行法官将此情况向分管领导及时进行汇报、协商后,连夜与院内干警联系沟通,依法将福建上杭苍穹硅业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杭盛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福建赣闽稀有金属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第二日早上及时到银行查询后冻结了其中一公司的余额近80万元,不到20分钟,被执行人执行董事林某便与执行干警主动联系,声称要解决本案未履行款项,执行干警便立即赶往其公司,但林某对执行干警恶语相向、百般抵赖,甚至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跳窗逃跑。无奈执行干警只能报警请求当地派出所协助。为了捍卫法律的威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10月15日至10月21日,执行干警经过一周的蹲点、协调、调查、震慑,以秉公道、务实事、求和谐的工作态度,最终使被执行人幡然悔悟、感受到了法律的威慑,积极筹措资金,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典型意义:该案是在重重困难中,因为执行干警的坚持和异地法院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做到了全额执行完毕的圆满结局,这是人民法院在异地执行案件中遇到多重阻碍但仍坚持不懈捍卫法律权威的缩影,更是认真落实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体现。

案例四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固支行与甘肃兰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娟、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嘉德矿业有限公司、袁如军、国惠、袁进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西固法院)

案情简介: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固支行与甘肃兰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娟、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嘉德矿业有限公司、袁如军、国惠、袁进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甘肃兰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娟、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嘉德矿业有限公司、袁如军、国惠、袁进龙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固支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8月20日,执行法院以雷霆之势出击,从全院抽调40名精干警力,出动6辆警车,对这起重点案件开展集中执行行动。因被执行人袁进龙爷爷奶奶在上述拍卖房屋内居住,加之房屋面积过大,腾退工作有一定难度。执行法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对此次强制执行进行部署安排,为保证本次执行顺利进行,邀请相关部门协助此次强制执行。

在这次的执行行动中,执行干警们严格依法执行、规范执行、文明执行。院领导现场指挥执行行动,院监察室干警现场监督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对整个执行活动全程进行监督,西固区司法局天一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对执行全过程进行录像存证,整个执行过程规范、严谨。

为了保障被执行人搬离房屋后的基本生活,执行法院在执行行动开始之前已经在附近为他们租赁了房屋,作为临时性的过渡住房。在全院干警的通力配合下,此次集中执行行动顺利完成,达到了预期的目标,房屋被依法腾退并交付买受人。

典型意义: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充分发挥了执行管理体制优势,有力的捍卫了司法的尊严和权威,得到了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案例五

党某故意毁坏司法拍卖标的物执行案

(七里河法院)

案情简介:近日,市民柴某通过司法拍卖拍到一套装修精美、具备拎包入住条件的复式楼房,却被原房主肆意损坏,通过积极维权,损失得补偿,损坏者被惩罚。

原房主党某借款100余万元到期不还,债权人多次索要无果,提起诉讼,并申请依法对党某名下唯一的财产(即该房屋)进行保全后,法院判决党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在判决生效后,党某仍不履行已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9年3月,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党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遂对已保全的房屋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进行拍卖,柴某通过竞买取得了该处房屋。

7月,拍卖得主柴某交完所有拍卖款及手续费、办理相关手续后,领取了房门钥匙。柴某怀着喜悦的心情打开房门,却被眼前的景象震惊:该复式房屋上下层之间的楼梯被拆除、门窗、墙面、阳台护栏、衣柜、墙纸等均被严重破坏,与网拍图片严重不符,根本不具备居住条件。执行法官遂向执行局局长、主管院长、院长进行了汇报,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启动调查程序,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走访邻居调查,并对党某及其亲属进行询问,锁定了党某。面对各种证据,党某无法辩解,最终承认是自己损毁了该房屋。

党某恶意破坏司法拍卖标的物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他人合法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处罚。8月26日,法院依法作出对党某拟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执行法官对党某进行了法制教育,最终,在向其送达拘留手续、准备拘留时,党某认识到了自己破坏司法公信力和损坏他人财产的错误行为,并表示愿意悔改、赔偿损失。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党某与拍卖得主柴某达成了赔偿财产损失8万元的协议……柴某本打算在获得拍卖房屋后向党某支付5万元的房屋装修款,如今党某“偷鸡不成反蚀把米”,不仅失去了5万元的预期利益,而且损失了8万元,尝到了违法的代价与苦果。

典型意义: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党某无视法律,故意损毁拍卖财产,严重损害竞买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及时固定证据,对其批评教育、依法惩处,挽回了竞买人的损失,充分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

案例六

甘肃德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唐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与兰州新天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兰州新区法院)

案情简介:甘肃德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唐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与兰州新天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已拆迁,无人出面处理案件,穷尽各种查控措施,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涵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执行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杨某涵经常在朋友圈发自己在国外的照片这一线索,对该案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经查,虽然在执行办案系统内对杨某涵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其仍然可以使用护照购买机票出入境。于是执行法院依法对杨某涵作出限制出入境的决定,在公安局机关出入境管理中心协助下,通过全国公安系统对杨某涵的出入境进行限制。随后,一直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杨某涵主动联系了执行法官,并主动履行了全部案款。

典型意义:该案是执行法院第一例因限制出入境而迫使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的案件,充分体现出执行联动部门在执行工作中的重要性。

案例七

榆中法院强制执行甘肃某公司涉执系列案

(榆中法院)

案情简介:甘肃某公司因拖欠杨某等数十人材料款、工程款、劳务工资近千万元数年迟迟不予支付,后被申请人陆续提起诉讼,经榆中法院审理后判决甘肃某公司支付杨某等数十人一千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榆中法院执行局受理案件以来,多次责令该公司履行法律义务,但该公司一拖再拖,公司负责人始终拒不配合执行。执行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正常办公经营,而账户却无资金流动,名下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起系列执行案件涉及劳务工资、材料款、工程款等款项,无论是靠辛苦讨来的薪酬维持生计的务工者,还是追讨欠款救企业于水火之中的民营企业主,这些执行款对他们来说就是等米下锅的救命钱。案件长时间没有进展,部分申请执行人陆续开始信访,认为法院执行不力。

一个占地数万平米、拥有数百人的公司却无财产执行,这一蹊跷现象引起了执行干警的警觉。通过深入走访了解,执行干警发现近年来该公司将建设完工的商业用房擅自出售,仅售房款就有近亿资金。获取这一线索后,执行人员立即向各买受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冻结了未付资金。经过执行法官会议分析研判,认为该公司另有资金往来渠道,应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2019年10月22日下午,经过前期充分准备,榆中法院执行局出动25名执行干警对该公司依法进行突击搜查,经现场检查发现,为逃避法院执行,该公司存在以私人账户收支公司款项、开设空壳公司转移资金等诸多违法行为。为规避执行,将大量资金转入财务人员的私人账户,由财务人员负责收支,同时还成立空壳公司用于转移资金。在法院执行期间,该公司还大肆出售其开发的商业用楼,所得款项均进入相关个人和公司账户。在大量证据面前,该公司承认了上述事实,执行干警及时固定证据,启动司法审计和惩戒程序,财务人员季某因涉嫌妨害执行被执行法院依法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该公司因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恶意规避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障,执行法院对其作出罚款十万元的处罚决定。迫于强大法律威慑,该公司主动向法院递交具结悔过书,表示愿意接受司法制裁,并将案款及罚款如数交至法院。至此,涉该公司系列案件全部得以执结。

12月27日下午,榆中法院举行执行案款发放仪式,集中向该起系列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发放了执行案款1100余万元,至此,榆中法院执行局受理的甘肃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

典型意义:为规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偷梁换柱”、“金蝉脱壳”转移财产是失信被执行人惯用的手段之一,执行法院不能仅停留于传统的查控措施上,要用足用活执行手段,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执行法官要练就“火眼金睛”,多做调查研究,做到因案施策,精准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榆中法院执行局秉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阳光司法,利用榆中法院官方微信、榆中执行官方抖音、快手及时跟进报道,广大网友纷纷点赞,取得了良好的法治宣传和执行威慑效果。

案例八

武威松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甘肃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安宁法院)

案情简介:武威松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甘肃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标的360149.24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第一时间联系被执行人送达法律文书,并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尚有履行案件的足额银行存款,通过线上冻结、划拨,及时兑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该案从立案到执行完毕短短一个月的时间,这与人民法院的执行信息化建设有直接关系,通过办案系统可直接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使法院执行工作足不出户就可实现远程办案,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

案例九

张善叶与被告张玉香返还原物纠纷执行案

(永登法院)

案情简介:张善叶与被告张玉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判决发生效力后,因张玉香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张善叶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张贴腾房公告,要求被执行人限期自觉履行。限定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张玉香未自动履行,执行法院决定强制执行,并制定了详实可行的执行方案,组成以该院全体执行干警为成员的执行队伍,成立统一指挥部,设警戒组、摄像组、告知组、清点登记组、现场释法组、应急支援组六个小组,做到准备充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在检察机关、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腾退。因被执行人有不宜拆卸、搬离的物品,一时无法腾退。执行人员多次与双方沟通、做工作,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从而圆满执结案件。

典型意义:该案是严格执法、科学执行的一起成功范例,并在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人民监督、社会监督,彰显了法律的权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十

800万网友围观见证榆中法院强制腾交拍卖房产

(榆中法院)

案情简介:兰州银行榆中支行(简称兰州银行)申请执行侯某钢、侯某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因侯某钢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月,执行法院在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以280余万元将位于兰州市某小区内的两处抵押房产成功拍卖。

拍卖成交后,被执行人及家属拒不交付房产,执行法院最终发出强制腾退公告,责令限期搬离。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依然无视法律权威,拒绝腾房。2019年3月31日,执行法院在检察人员、人大代表、公证人员和相关媒体全程见证监督下对上述房产进行腾退。按照执行方案,公安、消防和医护人员进驻现场待命,两组执行干警同时行动。在1号执行现场,执行干警受到被执行人亲属王某的阻挡,屋内也多了一位老人,王某称是其母亲,已九十有余。为照顾老人情绪,执行干警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耐心地向王某告知案件执行情况以及抗拒执行的后果,一番释法明理后,王某毫不领情,坚决不配合腾退工作,执行陷入困境。执行法官安排医护人员与女干警对老人悉心照料、寸步不离。确认老人身体状况良好后,现场指挥果断命令将王某强制带离,财产清点登记有序开展……

2号现场与1号现场同出一辙,被执行人如法炮制,同样的举动,执行工作艰难进行。法警与公安民警无死角护卫,执行法官与现场见证人员情法相融、释法明理,不厌其烦进行劝说。根据调查,两套房产居住人员根本与屋内人员不符,被执行人均有其他住房,老人也在老家宅院生活,执行干警对两处现场认真查看后并没有发现老人的生活痕迹,据邻居讲述,几名老人都是近日才搬来这里居住的。面对严重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及亲属承诺限期迁出房屋。在妥善安置好老人,将屋内贵重物品交付被执行人亲属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涉案房产暂时封存。暂缓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依然拒不配合,以拒不到庭、拒接电话等形式对法院执行不予理睬。执行法院认为,侯某钢、侯某霞在法院给予宽限期后无视司法权威,仍以种种方式干扰对抗司法活动,故决定依法进行强制腾交。

4月22日上午8时,执行干警再次到达执行现场,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执行工作有条不紊地展开。公证人员对屋内物品逐个进行拍摄取证,执行干警逐一核对登记后交由专人搬运至指定场所。历经近12个小时不间断的工作,两套房产顺利交付买受人。

在执行期间,中国甘肃网鼎立信平台、执行法院微博、抖音等媒体同步跟进,800余万名网友围观见证了执行,数万名网友纷纷点赞留言,表示理解执行难,对“老赖”行为一致喊打。

典型意义:财产处置难、交付难,是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阻止执行的现象层出不穷。本案中被执行人以两位耄耋老人作为挡箭牌,为执行工作设置重重障碍,企图达到其非法目的。执行法院坚持依法、规范、文明、公开的原则,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也全方位向社会公开展示了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坚强决心和坚定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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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榆中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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