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公积金5月1日起实行区域差别化贷款政策限购区域内购房首套房首付升至30% 二套房首付升至40%
(记者 欧阳海杰) 昨日,兰州公积金中心在其官网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下简称《通知》), 从5月1日起,兰州公积金中心对限购区域内实行区域差别化公积金贷款政策。缴存职工家庭在兰州市限购区域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20%提高至3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提高至40%。在非限购区域购买首套和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依然按照20%执行。而之前已录入中心系统但未发放的,仍按原有政策执行。铁路分中心参照此政策执行。
公积金贷款 实行区域性限购政策
《通知》明确,公积金贷款实行区域性限购政策。
对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实施限购(含高新区、经济区、九州开发区,不包括高新区榆中园区)。以家庭(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非兰州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一套(含一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兰州市户籍家庭(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为兰州市户籍或一名驻兰部队现役军人、现役武警)在限购区域已有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限购区域
首套房首付比例调整为30%
据悉,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为:缴存职工家庭在兰州市限购区域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20%提高至不低于30%;在兰州市非限购区域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按不低于20%的政策执行。
兰州市户籍的缴存职工家庭已有一套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在兰州市限购区域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20%提高至不低于40%;兰州市户籍及非兰州市户籍的缴存职工家庭已有一套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在兰州市非限购区域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按不低于20%的政策执行。
住房套数认定
以贷款记录次数为准
公积金贷款时如何认定首套房及二套房?根据兰州公积金中心2017年2月修订的《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首套房及二套房的认定以申请人及配偶在中心信息系统的合计贷款记录次数为准。
若申请人及配偶在中心信息系统无贷款记录或有一条贷款记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视同一套房或二套房予以认定;若申请人及配偶由于转让前次贷款所购房产,造成名下目前实际上无房或只有一套住房的,再次购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提供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夫妻二人名下无房或一套房查询证明,中心相应执行一套房或二套房贷款政策。
未婚、离异或丧偶单身职工,有直系亲属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只考察主借款人的住房情况。
兰州市以外中心缴存职工,其《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显示有一次或两次已结清贷款记录的,需提供兰州市及公积金缴存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夫妻二人名下无房或一套房查询证明,中心相应执行一套房或二套房贷款政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与个人征信报告关于住房贷款记载不一致的,以个人征信报告为准。
已婚家庭
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此次公积金贷款只调整了首付比例,贷款额度依然执行旧的政策。
按照规定,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中,已婚家庭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单身职工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
所购房屋为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80%(含)。所购房屋为“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该“二手房”评估价值的80%(含)。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支付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实际费用的50%,且不得超过中心确认的市场最高价格。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商转公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拟转贷余额的100%。
现房贷款的贷款额度按不超过房屋销售发票或契税完税发票载明房价的80%,或不超过全额付款收据载明房价的80%执行。房屋总价按房屋销售发票或契税完税发票载明房款取最低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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