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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材料报安置人员司法所副所长伙同他人侵吞安置经费

西部商报 2016-10-21 00:00 大字

西部商报讯(记者 焦太霞)时任榆中县司法局城关镇司法所副所长的施某伙同该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安某和丁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实施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中,编造虚假材料虚报安置人员,侵吞了安置帮教补助经费。2016年10月20日,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的一审判决,三人均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2011年,榆中县司法局根据《甘肃省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安排各乡镇司法所实施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该《办法》规定:每安置一名刑释解教人员,省财政补助5000元,市财政补助2500元。时任榆中县城关镇司法所副所长的施某与时任司法助理员的安某,根据文件要求编造虚假材料虚报安置人员9人,共申请补助经费67500元。

2012年12月,榆中县司法局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将2011年两劳人员安置补助经费下拨。施某从榆中县司法局领取安置帮教补助经费45000元,将其中的15000元给予为其帮助提供虚假材料套取安置帮教经费的栖云庄园5000元、甘肃昊昱门窗有限公司5000元、榆中县城关镇砖瓦厂4000元、兰州市城关区爱衣干洗总店1000元;2000元给予安置帮教的榆中县紫金谷茶屋;剩余28000元中,三人私分21000元(每人分得7000元),剩余7000元由安某保管留用。

2014年8月初,榆中县司法局下拨剩余的2011年两劳人员安置补助经费22500元,通知施某领取,因榆中县司法局局长火克荣渎职案案发而未去领取。

另查明,火克荣滥用职权一案,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侦查。施某、安某、丁某在火克荣渎职案中作证,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赔45000元。

榆中县法院一审认为,施某、安某、丁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实施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中编造虚假材料虚报安置人员,侵吞安置帮教补助经费,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2014年8月,施某在接到县司法局通知领取剩余22500元安置帮教补助经费而未领取,属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施某、安某、丁某在检察机关调查其他案件期间,对其作为证人进行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免除处罚;三人在案发前主动退赔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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