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榆县水罚〔2016〕08号
众友建材厂(负责人李刚):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2419号。(身份证号:620102198012276515)
经查你未经审批私自向黄河来紫堡乡桑园子村雁儿湾河段右岸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侵占河道,缩小河道断面,严重阻碍行洪,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采取补救措施,限七日内清理堆放在河道内的全部垃圾渣土,疏通河道,恢复河道原貌;2、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因直接送达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该文书。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你众友建材厂(负责人李刚)公告送达本局榆县水罚[2016]第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款限于2016年9月13日前自行缴至兰州银行榆中支行,项目编码:000301-002账号:7000581155743012银行财政专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中县人民政府或兰州市水务局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榆中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榆中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榆中县水务局二0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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