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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私人恩怨 4人挖路抢车报复砂厂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各领其刑

兰州晚报 2016-09-01 00:00 大字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与砂厂老板发生矛盾,几名被告人“组团”对砂厂经营进行破坏。8月30日,榆中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各被告人进行宣判。

报警:有人闹事原来是因私人恩怨组团报复

2015年6月21日15时30分,三角城双店子村兴隆砂厂报警称:有人在砂厂闹事,把装载机的玻璃砸碎后开动进行破坏。除了砸车,此前还发生过破坏道路,阻碍砂厂生产经营事件。究竟有多深仇恨,导致破坏频发?2015年7月14日,榆中县公安局抓获嫌疑人蔡冬春,他是一名榆中农民。随后,与他为伍的其他几名嫌疑人相继落网。

2015年11月4日,榆中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东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魏万香、魏万红、王林先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向榆中县法院提起公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证据材料一次。2016年6月16日,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1日至23日,被告人蔡东春纠集被告人魏万香(女)、魏万红强行出售兴隆采砂厂砂石料3天,给砂厂造成了经济损失。后被告人蔡东春以其和兴隆砂厂法人代表白某闹翻了为由,纠集被告人魏万香、魏万红、王林先将砂厂通往外界的道路挖断,导致该厂停产。期间,几人又将砂厂一台装载机的轮胎和一台双桥汽车前轮胎的气放掉。2015年6月21日,被告人蔡东春再次前往砂厂,持液化气瓶将停放在一台福田雷沃牌装载机前挡风玻璃及侧门玻璃砸毁,将发动机启动装置破坏强行启动该装载机,把砂厂另开辟的道路挖断,之后又驾驶装载机将停放在厂区内的一台东风牌紫罗兰汽车驾驶室撞毁,并将一台装载机开走,放置在其修理厂等处135天。

2015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蔡东春、魏万香、魏万红、王林先多次将砂厂道路围堵、挖断,造成砂厂停产。

判决:破坏生产经营4人被判刑

榆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蔡东春系主犯,魏万香、魏万红、王林先系从犯。法院据此判决如下:1、被告人蔡东春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被告人魏万香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半。3、被告人魏万红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4、被告人王林先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5、被告人蔡东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榆中兴隆采砂厂经济损失22312元。6、被告人蔡东春、魏万香、魏万红、王林先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榆中兴隆采砂厂经济损失共计33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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