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钢房上装烟筒员工摔成8级伤残法院终审判决:雇主担责,赔偿10万余元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彩钢房坍塌,站在上面的员工掉下来至8级伤残,于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开始诉讼拉锯战。9月28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该案终审判决,雇主为此次摔伤事件负责,向雇员赔偿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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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帮忙安装烟筒员工踩塌彩钢房摔成8级伤残
2013年8月,刘某应聘到王某某所经营的榆中立新电器经销维修部从事电器维修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刘某每月工资为2000元。2015年1月9日下午4时许,刘某按照王某某的安排,协助维修人员给立新电器经销维修部安装锅炉,在安装烟筒时不慎踩塌彩钢房从二楼掉落摔伤。刘某受伤后被送往榆中县第一医院,后转入兰大二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胸12段暴裂骨折”,刘某住院治疗14天后好转出院。期间,王某某支付刘某各类经济损失共计45000元。2016年1月7日,甘肃兴隆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书认为:被鉴定人刘某为8级伤残,后期治疗费为20000元。刘某支付鉴定费2060元。
榆中县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受雇于王某某,刘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造成伤残,王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刘某要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辩解称,原告系擅自从事非自己安排的工作时受伤,因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以采信。
根据法庭调查的相关金额数据,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王某某赔偿刘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包括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鉴定费)共计102135元,除去已支付45000元,剩余571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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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
驳回雇主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雇主王某某不服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称:2015年1月9日下午,刘某未按照自己的工作安排,而是独自到一楼彩钢房顶部找他人聊天,因彩钢房负重过大发生断裂,导致刘某从彩钢房顶坠落发生事故。虽然王某某与刘某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但刘某的自身损害并不是在王某某的直接授意和指示下执行职务时发生的,刘某的个人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王某某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在二审期间,双方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刘某受雇于王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由于王某某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造成本次事故是雇佣活动之外的刘某的个人行为所致。作为雇主,王某某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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