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愤破坏采砂厂经营四人获刑
西部商报讯(记者 樊丽)为泄愤报复,蔡某纠集魏某等三人,先后对榆中兴隆采砂厂,采用堵路、破坏机器设备等方法破坏生产经营,造成损失达35万余元。2016年8月30日,兰州市榆中县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判处蔡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判令四人赔偿采砂厂的损失。
经查,2015年3月21日至23日,蔡某纠集魏甲、魏乙强行出售榆中兴隆采砂厂砂石料三天,给榆中兴隆采砂厂造成了经济损失。后蔡某以其和榆中兴隆采砂厂法人白某闹翻了为由,纠集魏甲、魏乙、王某将榆中兴隆采砂厂通往外界的道路挖断,导致该厂停产。在采砂厂停产期间,几人又将榆中兴隆采砂厂一台装载机的轮胎和一台双桥汽车前轮胎的气放掉。2015年6月21日蔡某再次前往榆中兴隆采砂厂,持液化气瓶将停放在采砂厂的一台福田雷沃牌装载机前挡风玻璃及侧门玻璃砸毁,将发动机启动装置破坏强行启动该装载机,把采砂厂另开辟的道路挖断,之后又驾驶装载机将停放在厂区内的一台东风牌紫罗兰汽车驾驶室撞毁,并将榆中兴隆采采砂厂一台福田雷沃装载机开走,放置在其修理厂等处135天。经鉴定,从2015年3月至7月,蔡某、魏甲、魏乙、王某给采砂厂造成各项损失达35万余元。
榆中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蔡某为泄愤报复,采用堵路、破坏机器设备等方法,多次破坏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被告人魏甲、魏乙、王某在被告人蔡某的纠集之下,多次参与堵路, 破坏生产经营;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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