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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掺有害原料将追究刑责造成严重危害最高获刑10年

兰州日报 2011-06-15 03:15 大字

一些食品加工生产者,对食品安全问题不够重视,为减少成本获取暴利,任意在食品中使用一些化学添加剂,让变质的食品“保鲜”,让未成熟的西瓜一夜变甜……这样的方法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危害的最高获刑10年。

案例

2009年4月27日晚,天水男子铁建忠沿街叫卖的酿皮,因自制调料中含有“D群沙门氏菌”,导致榆中县银山乡3个行政村和毗邻的定西市临洮县太石镇后地湾村近百名群众集体食物中毒。榆中县警方于4月30日凌晨将流动摊贩铁建忠抓获。

同年10月28日,榆中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定,被告人铁建忠无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擅自制造、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鉴于该事件造成后果轻微、且铁建忠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坦白认罪,法庭依法酌定从轻作出上述判决,铁某被榆中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非法销售酿皮的200多元赃款上交。

法律解析

审理此案件的榆中县法院刑庭庭长赵金荣表示,据2003年5月7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可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另据2008年5月16日《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属于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 而此次由酿皮调料中“D群沙门氏菌”引发的群体性中毒事件,依据其患者人数、症状及无死亡病例等情况,应当属于Ⅳ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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