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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主犯被判刑三年

兰州日报 2010-01-07 06:55 大字

【本报讯】 王彩亮、刘浩源、孙强3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榆中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一审宣判后,榆中县检察院提起抗诉。日前,市中级法院对此起抗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王彩亮、刘浩源、孙强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惟对王彩亮、刘浩源量刑不当,认定孙强无罪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刑法》之规定,被告人王彩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浩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孙强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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