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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地沟油聚众斗殴两人获刑

兰州日报 2009-11-27 07:13 大字

【本报讯】 抢夺地沟油而结怨的兰州某污油处理公司叶金德与拉地沟油的被告人王彩亮等人打群架后,因造成后果严重,斗殴双方均被诉上法庭。11月2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彩亮、刘浩源、孙强3人聚众斗殴案作出终审宣判。

2007年9月24日晚上,被告人王彩亮的司机小赵在西关什字拉“泔水”时,与同样来拉“泔水”的兰州某公司的叶金德发生口角。次日中午,小赵在榆中某污油处理公司拉油时,再次遇到叶金德,两人发生争执,随后,王彩亮纠集20余人去理论。在混战中,叶金德等人操塑料勺舀起处理污油用的浓硫酸朝前来滋事人员泼洒,造成8人严重烧伤、3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案发后,王彩亮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而王彩亮及其纠集的刘浩源、孙强因聚众斗殴被捕。随后,叶金德等4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底,榆中县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王彩亮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刘浩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孙强无罪。一审宣判后,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适用法律不正确,重罪轻判,对被告人王彩亮、刘浩源适用缓刑及判处孙强无罪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虽然王彩亮投案自首,且赔偿被害人部分医疗费用,刘浩源、孙强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但三人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后果严重,应从重处罚。依据《刑法》之相关规定,三被告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判处王彩亮有期徒刑3年;刘浩源有期徒刑3年,缓刑2年;孙强免予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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