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青山绿水 推进绿色发展甘肃矿区法院通报环境司法保护情况 发布典型案例
【本报讯】“2019年,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涉环境资源案件308件,审结275件,结案率为89.3%,同比上升5.7%。”6月5日,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9年度全省集中管辖法院环境司法保护情况,同时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6月5日,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在兰州市万达广场共同举办了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咨询、环境司法成果展示及环保主题社会公众签名等为内容的环境司法宣传活动。
据介绍,一年来,两级法院始终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从严从快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有效化解涉环境资源民事争议、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切实维护了甘肃省自然资源安全、生态系统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下一步,两级法院将更加注重正确处理黄河流域(甘肃段)发展需求与保障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客观需要之间的关系,持续改进工作举措,完善环境司法治理体系,努力打造环境资源审判甘肃品牌。
案例选登
案例一:污染环境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2016年9月,被告人胡继华在永登县上川镇达家梁村挖坑修建洗金作坊,用氰化物萃取法选取黄金。同年9月18日,在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胡继华通过暗管、渗坑及氰化工艺,将高毒氰化钠、强腐蚀性氢氧化钠倒入放置金矿石的坑内浸泡,共使用氰化钠300斤,造成现场环境严重污染。2018年6月14日,永登县环境保护局组织多部门对胡继华洗金点现场堆积物进行清理并进行生态修复,共使用资金29874.45元。
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胡继华违反法律规定,通过暗管、渗坑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2万元;赔偿清除污染费用29874.45元,并在兰州市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例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0年11月至2011年8月期间,被告人芦文山、芦武山未经国土等相关部门的审批,在兰州新区秦川镇石门沟村先后在自家土地及所租赁、收购本村村民土地上挖砂获利。经鉴定,二被告人非法占用耕地采砂并修建堆洗砂场,造成30.88亩一般耕地被破坏。案发后,二被告人对破坏的部分耕地进行了回填。
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芦文山、芦武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芦文山、芦武山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均处罚金2000元。
案例三:非法盗伐林木案
被告人张志军未办理采伐许可证,于2016年、2017年冬季在康县阳坝林场国有林区100林班内,使用油锯、斧头、镰刀等工具砍伐青冈树共计44棵。
武都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按照恢复方案要求,承担生态修复苗木费、栽植费、后期抚育管理费用共计3080元,并登报向社会公开致歉。
案例四: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朱青永在康县白杨镇朱家沟村近旁的山上猎捕野生动物8只进行驯养繁殖,其中红腹锦鸡6只,红腹角雉2只。经鉴定,朱青永猎捕的红腹锦鸡、红腹角雉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武都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朱青永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并登报向社会公开致歉。
案例五: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13年11月9日,第三人杨某与马某签订《证件转让协议》,约定将安顺采石厂所有的采矿经营许可证(已到期)等证件转让给马某。同年12月,马某又与李某签订《采石厂证件使用权转让协议》,将上述采矿经营许可证等证件转让给李某,李某即开始投产经营。上述两份协议签订后,合同签订双方均未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办理报批手续。该矿点在经营数年后被政府关停。李某起诉请求解除其与马某所签的《采石厂证件使用权转让协议》,并由马某返还其转让费96万元。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采矿权转让合同必须经依法批准才生效。马某与杨某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未报经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马某亦未取得安顺采石厂的采矿权。马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将矿产资源交由李某勘查开采,该协议依法无效。判决马某返还李某转让费96万元。
案例六: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自2015年冬季开始,会宁县乾峰砂场未取得采砂许可证便在党家岘乡砖井村砖井社、雪岔社进行采砂活动,在采砂点形成河滩与坑底1.8米至3米的垂直落差,挖坑土方共计82283立方米,破坏林地62.1亩,对原有地形地貌造成极大破坏。白银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会宁县乾峰砂场停止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破坏,对采砂造成的砂坑进行回填,并恢复地表植被;如会宁县乾峰砂场无法恢复原状则承担植被恢复费用和林地整治费用。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会宁县乾峰砂场未取得行政许可非法采砂,导致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判决会宁县乾峰砂场立即停止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破坏;按照修复实施方案要求,对非法采砂形成的砂坑进行回填,对地表植被进行恢复,并对栽植的苗木抚育管护3年,林地修复情况应经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如不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则承担植被恢复费11.40924万元、林地整治费164.5660万元。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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