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7月1日起调整

兰州日报 2019-06-25 02:12 大字

【本报讯】(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薛晓霞)日前,记者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根据市统计局统计的兰州市2018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省政府最新发布的全省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兰州市2019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上下线和缴存比例自7月1日起调整。

据悉,各缴存单位的缴存职工,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且最高不得超过2018年度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131.25元/月)的3倍,即:21393.75元;最低不得低于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即:兰州新区以及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为1620元,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为1570元(本年度已调整过基数的不再调整)。自由职业者缴存户的月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且最高不得超过2018年度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1393.75元,最低不低于2018年度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7131.25元。各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仍为单位12%,个人9%。新开户单位的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最低不得低于5%;已开户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按中心规定申请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但单位和个人最低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自由职业者缴存户的缴存比例仍为10%-21%之间,由自由职业者自愿选择,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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