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登县苏某等4人涉恶势力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本报讯】(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烁)6月15日,永登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苏某等4人涉恶势力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于2018年2月刑满释放后不知悔改,先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高某某、李某某、任某、何某、季某某、吴某在永登县城关镇主要针对未成年人以及在校学生为被害对象实施介绍卖淫、强迫卖淫、强奸、抢劫、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自2018年4月开始至2018年9月,该团伙共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2起、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1起、强奸的犯罪事实3起、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1起、强迫卖淫的犯罪事实1起、抢劫的犯罪事实1起,共涉及9起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本案中,恶势力团伙较为清晰,纠集者为被告人苏某,固定成员为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以及季某某,其他成员为被告人任某某以及吴某、何某等人。该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永登县城关镇主要针对未成年人以及在校学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应当认定苏某等被告人系“恶势力犯罪”。
永登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结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认罪态度、刑事责任年龄等犯罪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苏某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高某某以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任某某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某某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此次公开宣判,不仅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信心和决心,也有效扩大了扫黑除恶斗争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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