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中院成功执结旧案 设备一日内交付申请执行人
【本报讯】(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张烁)近日,兰州中院执行干警、公证人员等20余人到达永登县对某工厂内机器设备进行强制执行,法院执行人员部署周密、分工细致、方案得当,在一天的执行行动中,对场内物品逐一清点腾退,最终将机器圆满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福州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甘肃某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乙公司位于甘肃省永登县中堡镇罗城滩村厂区的电石主体炉一台及配套生产线设施等机器设备,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甲公司的申请,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进行了拍卖,最终因无人竞拍流拍。申请执行人甲公司同意以流拍价接受拍卖物以抵偿债务。
2014年9月11日,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本院协助执行兰州某炭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涉案的机器设备不可分割,甲公司同意与丙公司共同接受该机器设备,同时抵偿乙公司所欠甲公司的全部债务和利息,及丙公司的部分债务。丙公司亦同意甲公司提出的上述主张,双方于2017年11月7日签订《财产抵债协议》。随后,本院裁定将被执行人乙公司所有的位于甘肃省永登县中堡镇罗城滩村厂区的机器设备作价抵偿甲公司和丙公司的债务,并将上述设备交付给甲公司和丙公司,同日向永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上述机器设备登记至甲公司和丙公司名下。至此,该民事调解书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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