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兰州住房公积金基数进行调整

兰州日报 2018-06-28 02:15 大字

●上限为2017年度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下限为甘肃省政府最新发布的全省各县区最低工资标准

【本报讯】日前,记者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7月1日起对2018年度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进行相应调整。

据悉,自7月1日起,兰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上限核定为2017年度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8071.49元;下限为甘肃省政府最新发布的全省各县区最低工资标准,即:兰州新区以及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为1620元,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为1570元。自由职业者缴存户的月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且最低不低于2017年度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

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6023.83元,最高不得超过2017年度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8071.49元。

□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薛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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