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门未查清涉案牌权属就强制拆除 法院判定:行政行为违法

兰州晚报 2018-05-04 02:19 大字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立在高速路上的广告牌被拆了,广告公司作为广告牌的拥有者,有点莫名其妙。拆除广告牌的是兰州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处,管理处说广告牌违法。广告公司将管理处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5月3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案件一审判决——路政管理处在未查清涉案广告牌权属的情况下拆除,该行政行为的确违法。

事发

没人告知广告牌被拆了

2014年12月,兰州新区鑫宇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在永登县树屏镇芼茨村二社设置非公路标志广告牌1块。12月26日,永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永登县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表》,同意广告公司在永登县树屏镇芼茨村高速出口设立该广告牌,审批期限为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2月25日,广告公司缴纳了户外广告牌设置费用。永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广告公司出具了交款人为“彭某某”的缴费凭证。

2016年5月26日和6月21日,兰州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处(以下简称路政管理处)将兰州至中川机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牌进行清理的相关事项分别在媒体进行了公告和催告。2016年6月16日,路政管理处向彭某某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限彭某某于6月20日前自行拆除涉案广告牌,并通过中国邮政快递邮寄送达。9月6日、9月13日,路政管理处向彭某某分别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和《代履行决定书》,决定对涉案广告牌予以强制拆除。决定作出后,路政管理处以中国邮政快递邮寄至彭某某住址,但被拒收退回。

2017年4月12日,路政管理处认定在芼茨村高速出口的户外广告牌属于违法设置,予以强制拆除。

2017年11月21日,广告公司将路政管理处告上法庭,认为在强制拆除前未收到被告单位路政管理处送达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等文书,强制拆除时也未被通知到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拆除行为违法。

审判

拆除行为违法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路政管理处提交的证据中显示:本案第三人永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原告设置涉案广告牌的审批表上明确显示,“涉案广告牌的设置申请人为本案原告广告公司”。2016年,被告在对广告牌设置现场进行勘查后,未对原告进行调查询问,也未向彭某某核实相关情况。在未查清涉案广告牌权属的情况下,认定彭某某为涉案广告牌的设置者,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在之后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和《代履行决定书》中均错误的将彭某某作为行政相对人,并向彭某某直接以邮政快递等形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未依法保障原告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也不符合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性规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因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应依法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如下:确认被告的广告牌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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