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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出台七成人反对的方案 要开听证会!

西部商报 2017-01-03 00:00 大字

(记者 欧阳海杰) 近年来,在房屋征收或拆迁中,因补偿问题引发的矛盾相对突出。为规范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房屋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近日,兰州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印发《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试行),明确了年前单位房的补偿和有户籍的自建无证房的补偿标准,并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费用及实施、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等进行了细化。该《指引》适用于兰州市近郊四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远郊县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红古区)参照执行。

无证房屋建成时间综合考虑认定

所谓无证房屋,是指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无证房屋的建成时间根据规划法律文书、行政处罚文书、辖区街道证明、房屋申报手续、历史测绘资料、房屋建造材料购买票据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等综合考虑后认定。

自建无证房 有户籍按建筑面积%补偿

《指引》明确,年以前由单位修建的房屋,部分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部分未办证,对未办证的房屋由单位做出书面说明后参照有证房对待。

无证房屋的拆迁补偿,有不同的标准。对具备有房屋产权申报手续;有落实私房政策文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按许可内容实施建设;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证四类情形之一的无证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的%给予补偿。

而对没有土地使用手续和房屋修建手续的自建无证房屋,修建年代较长,有户籍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的%给予补偿。此类房屋实际用于营业的,按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另按非住宅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月的一次性经营补助。

改建房屋面积与原证载面积相等为合法建筑

当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正在申报产权登记手续并在签约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出具办证期间证明材料,经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按有证房屋原证载面积相等部分。

原房屋拥有房屋所有权证,拆除改建后未经规划、房管等部门登记认定,改建后的房屋面积与原证载面积相等部分,认定为合法建筑,给以补偿;超面积部分的房屋,由区(县)政府组织、认定和处理。

%被征收人反对补偿方案要召开听证会

对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指引》指出,区(县)政府应当将经过审核的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与补偿规定的,区(县)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指引》明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补偿费用足额到位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所支配的货币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值总和不低于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测算总费用。货币补偿资金应提交银行出具的用于房屋征收的资金证明或者授信证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值由承担预评估工作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意见。

房屋征收要分户评估结果公示5日

在屋征收补偿实施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5日。公示期间,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解释说明。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将分户评估报告转交被征收人,书面告知对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程序,送达回执必须存档。

评估报告无法转交的,由所在街道出具证明,通过现场张贴公告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满视为转交。

房屋征收搬迁期限不得少于日

《指引》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日。

作出补偿决定时,被征收人已明确选择补偿方式的,应当按照其选择的补偿方式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未明确选择补偿方式的,应当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限期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搬迁可强制执行

《指引》对房屋征收强制执行也做了具体说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也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政府依法向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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