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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限放区婚丧嫁娶禁放烟花爆竹

鑫报 2016-08-27 00:00 大字

◇记者 吴少华

鑫报讯 8月26日,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条例》明确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临时零售店设置范围及允许燃放时间;还明确在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办开工、开业、汽车销售、奠基、婚庆、殡葬等应当移风易俗,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条例》明确,兰州市实行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少数边远村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的限制燃放区域,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开发区的限制燃放区域,由其管委会确定。本市举行重大庆典等活动确需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组织燃放烟火的,由公安机关决定并予以公告。

在本市限制燃放掩护爆竹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十五共计六天,每天从上午七时至晚上二十四时的时间段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除夕当天可以延长到正月初一的凌晨二时,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同时,增加了关于限制燃放区域内庆典等活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在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办开工、开业、汽车销售、奠基、婚庆、殡葬等应当移风易俗,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法律责任方面明确,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没收其剩余烟花爆竹,并对个人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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