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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本月起执行新标准

甘肃经济日报 2016-07-04 23:39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李明娟实习生钟建华)7月1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通知,7月起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开始按新标准执行。2015年,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5027.50元。根据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且最高不得超过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5082.50元;最低不得低于所在县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即:兰州新区、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等五区均为1470元,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等三县为1420元。

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为:单位12%,个人9%,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各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对于自由职业者而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为:最低不低于 5027.50元,最高不得超过15082.50元。缴存比例可在10%-21%之间自行选择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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