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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刊 蓝皮书

甘肃日报 2013-03-15 23:22 大字

3月15日,人们关注最多的是“维权”两个字。从近些年质量领域的维权实践看,消费者的维权意愿不断增强,维权行动也日渐增多,就消费者而言,提高自身的维权质量,既要积极维权,也要强调理性维权。当自身权益受损时,唯一正确的途径就是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维权到底,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打击侵权行为。

甘肃省质量发展蓝皮书

甘肃省质量发展蓝皮书

第一部分

全省质量发展概况

质量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政府的信誉和形象。近年来,甘肃省高度重视质量工作,特别是自2010年省委、省政府实施质量振兴战略以来,初步形成了质量工作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质量工作机制日趋健全

全省14个市州、86个县区全部出台了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意见或方案,成立了以政府一把手为组长的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质量振兴联席会议制度、工作责任制度、目标考核制度、奖励激励制度等一系列工作机制,全省各地、各行业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全面开展质量振兴工作,政府主导、部门主抓、企业主推的质量工作新格局初步形成。

质量管理基础更加牢固

截至目前,全省各类企事业组织获得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883张,产品认证证书173张;累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260项,制订发布地方标准2315项;大中型企业60%以上建立了技术研发机构,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达到153家,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达到14家,金川公司等4户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企业整体质量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加强。全省QC小组活动普及率达到18%以上,有52个企业的班组被评为全国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和质量信得过班组,群众参与的质量管理活动更加深入开展。全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面积占到了食用农产品生产面积的35%以上,三年间提高了10个百分点。累计建成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88个,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179个,有12个县被农业部授予“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称号。

品牌发展成效明显

截至目前,全省拥有中国名牌产品共5个,甘肃名牌产品412个;有30个产品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比三年前翻了一番;金川集团、酒钢集团、大禹节水三家企业获得首届省政府质量奖。全省各级政府三年累计投入名牌奖励资金4000多万,名牌产品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达到34%以上。同时,各地政府积极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和“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有 7家上市公司积极参加国家开展的品牌价值测评,进一步树立了甘肃质量形象,提升“甘肃制造”声誉。

质量整体水平稳步提升

近年来,全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逐步提高。重点工程质量水平稳中有升,有1项工程获国家“鲁班奖”,126项工程获省建设工程“飞天奖”。服务质量标准化稳步推进,制定服务业地方标准25项,在建创建国家级标准化服务企业6家、创建省级标准化服务企业14家,三年来用户满意度测评指数逐年提高,平均达到80分以上。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与2010年相比,全省主要污染物COD排放总量下降1.44%;28条全省监测河流及河段中有20条达标;14个市州所在地城市中11个城市的空气质量达到了二级标准,比三年前增加1个;集中饮用的水源地饮水达标率保持在99%以上,重点城市基本实现了污水及危险废物全收集、全处理。全省森林面积和蓄积稳定增加,森林覆盖率平均达到14.69%。

第二部分

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质量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质量信用在维护消费者健康安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加快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已经成为我国党和政府的重大战略任务。甘肃省通过建立以企业质量档案为基础、以产品质量信用记录为重点、以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为核心、以分类分级监管为手段的企业质量信用体系,突出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自律意识,增强质量监管的风险预警和针对性,促进全省企业质量信用水平的提高,使全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

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

根据《甘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企业质量信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GB/T23791—2009)等有关文件要求,省质监局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分类标准》,以及相关评价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明确了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实施步骤、评价办法、分类监管,以及保障措施等,确保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有序进行。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认定

从2009年开始,甘肃省质监局每年委托省质量协会,组织省内有关行业专家对自愿申报质量信用等级企业,本着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通过查看企业生产现场、资料核实等程序,主要从企业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标准化管理、计量检测保证能力、售后服务、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广告宣传等七大方面进行一次实地评价,对现场评价(满分100分)达到75分及以上企业,在有关媒体公示无异议后,由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认定为甘肃省质量信用等级A级,即质量守信企业。到目前为止,甘肃省已认定为甘肃省质量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企业为437户,其中AAA级企业9户、AA级企业123户、A级企业305户。

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已经广泛应用于质监系统,企业是否诚信,已经成为企业行政许可、名牌产品认定等前置条件。也就是说,企业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申报名牌产品,必须达到质量信用等级A级。企业质量信用意识有了进一步提高。

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坚持以培育信用产品为重点,以质量信息电子化为手段,抓住质量信用信息记录、质量信用产品使用和质量失信行为惩戒三个关键环节,正在建立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产品扩展信息采集系统为平台的质量信用电子档案,初步建立了4200多家企业的质量信用相关数据,基本形成了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质量信用体系和运行机制,为社会提供充分的、透明的、完整的企业质量信用信息,不断提高企业质量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

质量诚信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名片,省政府十分重视质量诚信建设,积极倡导和鼓励企业质量诚信行为。甘肃省质监局将紧密围绕质量振兴工作主线,不断开拓进取,在建设质量信用信息平台、推进信用分类监管、加强质量诚信宣传等方面力争取得新的突破,特别是为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搞好服务,严格监管,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建立质量诚信奖惩制度,营造良好的质量诚信和消费环境,在甘肃逐步建成一个增强企业诚信意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满足甘肃经济发展需要的质量诚信体系。

2012年度经济违法十大典型案例

2012年度经济违法十大典型案例

2012年,全省工商系统共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27369件,案值20543万元。其中,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96件,案值264.25万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24件、农资案件660件、食品违法案件2689 件、商标侵权案件61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116户,停业整顿328户,端掉制假窝点426个,查处传销案件7件,教育遣返传销人员1044人。

案例一:2011年9月,当事人魏某分两次购进棉籽油250吨、大豆色拉油(一级豆油)50吨。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其棉籽油不符合标准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兰州市工商局城关分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500元,处以罚款591500元。

案例二:2012年2月24日,武威市工商局查处某农资公司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化肥。根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武威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化肥129吨,并处以罚款147075元、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案例三:景泰县某农机经销部在经销农用车的过程中,以介绍费的名义支付给促成交易成功的中间人或介绍人200元至300元的现金。根据相关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景泰县工商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500元,并处以罚款3万元。

案例四:张某于2012年5月中旬到永登县柳树乡筹建动物油脂炼制加工点,在未办理相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开始炼制。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永登县工商局依法没收成品油块21012 公斤、动物油脂1000公斤,以及炼制设备,并处以罚款703902元。

案例五:哈密某乳业有限公司通过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手段,将灭菌乳的法定保质期延长了4—6天,而且随附了虚假的检验报告。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永登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40417.60元。

案例六:2012年5月9日,庆阳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庆城县莲池开发区刘某经营的钻井设备配件销售门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侵犯“昆仑”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相关规定,依法没收当事人销售的“昆仑”系列润滑油40桶,并处以罚款35000元。

案例七:2011年12月29日,嘉峪关市工商局经检分局执法人员查处某保健品销售店内从事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黑茶宣传和销售,现场查获的资料表明,崔某涉嫌在该店从事传销活动。嘉峪关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武某于2011年5月25日至2012年6月5日期间,在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张掖市甘州区擅自设立网吧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张掖市工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网吧依法予以取缔,并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白银市某医院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擅自于2012年2月1日在白银公交公司站台设施发布医疗广告。根据相关规定,白银市工商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

案例十:2012年4月23日,天水市工商局麦积分局查处麦积区桥南某经营门店有假冒的“五粮液”“五粮春”白酒出售。根据《产品质量法》之相关规定,没收当事人假冒“五粮液”“五粮春”白酒32瓶,并处罚款250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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