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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销售日用品将设置“特区”

兰州晚报 2010-08-11 01:38 大字

本报讯 8月10日,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药店多元化经营问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下发通知,对兰州市药品零售业的经营范围开展规范整顿。根据要求,符合相关规定的药店可以经营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但以上这些商品必须设置独立区域或专柜,与药品分开陈列。另外,药店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经营日用品以及其他商品,但是经营场所必须与药品经营场所有效隔离。

经营面积不同

根据兰食药监(2007)119号文件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地点设在东起天水路,西至解放门,南起白银路、民主西路,北到南滨河路(不包含)范围内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营业地点设在城关区其他区域以及七里河、西固、安宁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经营地点设在红古、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县区政府所在地,以及这些县(区)被兰州市规划或确定为兰州市新城区或卫星城的所在地,营业场所的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农村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仍然为20平方米。

设置独立专区

按照新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后可以经营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消毒产品,不得经营其他商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必须设立专区或专柜,与药品分开陈列,并有明显标识和警示语,且不得陈列在药店中心区或门口。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消毒产品专区或专柜不得超过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的10%。

核准的经营面积达到或超出文件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经营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经营其他商品,面积不得超过本企业营业场所面积的20%。 

日用品要隔离

由于药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药品零售业在日常经营的基础上,进行多元化的经营,许多生活日用品随之进入了药店,使得其他商品的经营占比快速上升,对药品的经营安全造成威胁,广大消费者对此反映强烈,对药品经营管理提出了质疑。新要求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需经营(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消毒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的,应另行申请其他商品的经营许可,且经营场所必须与药品经营场所有效隔离(一米五以上幕墙或完全隔离),企业在申报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面积时不包括该区域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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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前整改完成

8月10日,记者走访了多家医药店,发现很多药店目前对新规定还未做出任何调整,药店内对保健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并未设置专区。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人士介绍说,目前,该局正在对已经换发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企业展开经营范围核查,对现场检查出不符合要求的,将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按照文件的要求,9月15日前要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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