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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财劫色后 逼迫少女陪舞挣钱 永登县特大抢劫强奸犯罪团伙受审 首犯被判无期

兰州晚报 2010-03-24 08:58 大字

本报讯 一名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不思悔改,勾结5名同乡在一年当中先后对3名女性实施了抢劫及强奸。3月23日上午,市中院对该团伙6名被告人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案情实录:强奸少女后逼其写下巨额欠条

27岁的被告人巨明华系永登县红城镇农民,200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北仓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6年底,巨明华刑满释放后与老乡张吉祥、王成德、王成文、李常祖、张某(女)5人混在一起。

2007年6月9日,张吉祥等3人以包夜为由,驱车将女青年小莉(化名)从永登县一洗浴城诱骗至兰州市城关区西关十字一招待所内。巨明华、张吉祥等人殴打小莉后,抢去了小莉随身携带的手机。随后,对小莉实施轮奸。从6月9日至18日,小莉完全失去了自由,白天她在私人旅社内被巨明华等人殴打、砍刀威胁后强奸,夜间又被巨明华等人带到酒吧内,逼迫她跳舞挣钱供他们消费。同时,小莉还被迫写下了欠款4万元的欠条。

2007年6月18日,被告人李常祖受巨明华之托,伙同当时还不满18岁的女孩张某以修手机为由将女青年小梅(化名)诱骗至巨明华在兰州市城关区的租住房内,巨明华及杨斌名、杨树名(后两人在逃)对小梅殴打及持砍刀威胁后,巨明华、杨斌名将小梅强奸。同时,王成文等人抢去小梅随身携带的手机两部,并逼迫小梅为巨明华写下欠款两万元的欠条,并以手机拍摄的强奸照片寄到家中相威胁,将小梅控制到永昌路一酒吧内陪舞挣钱,供其8人挥霍,控制其人身自由达9小时。

2007年8月7日,巨明华等6人因涉嫌犯抢劫、强奸、非法拘禁罪被依法逮捕。2008年5月,市检察院将巨明华等6人诉上法庭。

庭审直击:首犯翻供 不是强奸是嫖娼

当日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巨明华等6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强奸、非法拘禁罪。面对指控,首犯巨明华否认自己抢劫、强奸了被害人,辩解其行为是嫖娼。其他被告人也有不同程度的翻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巨明华犯强奸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合并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张吉祥等5人均犯强奸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8年至5年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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